航程合约

条款及条件

给所有宾客的重要通知
本文件为承运人与宾客之间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建议所有宾客细阅下文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航程合约」)。宾客尤其须注意第510121516条,当中载有有关宾客针对承运人、船只、其代理商及雇员以及其他人士提出申索的权利的重要限制。

  1. 引言及释义
  2. 纳入及应用经19761119日公约议定书修订的《海上乘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74年)》(「雅典公约」)
  3. 航程合约及航程船费
  4. 宾客的义务
  5. 承运人的义务及限制
  6. 安全及保安
  7. 条款及预约修订
  8. 承运人的取消或修改
  9. 宾客的取消
  10. 不可抗力
  11. 延迟、略过或更改港口
  12. 限制法律责任的利益
  13. 行李、贵重物品及其他财物
  14. 独立承包商、并非在船只上发生的事故、旅行团等
  15. 申索通知
  16. 诉讼时限
  17. 使用肖像
  18. 航程合约适用于申索、法律行动或任何类别的诉讼
  19. 代理商及保证
  20. 已安装的闭路电视系统
  21. 通知
  22. 选择法律/司法管辖权条款
  23. 第三方权利
  24. 語言

一。引言及释义

承运人承担的所有航行/航程及所有业务及服务须受本文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规限。于本航程合约中,表示男性的词汇包括女性,反之亦然。单数词汇包括众数词汇,而众数词汇包括单数词汇。

  1. 就本航程合约而言,「承运人」一词指RW Cruises Pte Ltd、其直接及间接控股公司、附属公司、联属公司、被指派人、受让人或继任人、指名船只、任何替代船只,以及其拥有人、运营商、雇员、代理商、承租人、补给船、汽艇及相关设施。本文所载的承运人的所有权利、抗辩、宽免及法律责任限制亦有利于承运人的所有特约承包商、设施、独立承包商或其他服务供应商(不论在海上或岸上),包括但不限于岸上短暂停留或旅行团营办商、零售店人员;任何联属或关连公司、母公司、附属公司、继任人、受让人或虚构名称的实体;所有供应商、造船商、零部件制造商;及其拥有人、运营商、管理公司、承租人、代理商、领港员、高级人员、船员、受雇人及雇员,他们对宾客概无任何高于承运人或有别于承运人的法律责任(不论在合约法上或在侵权法上)。
  2. 「航行」一词指船只上的所有水上交通,以及承运人同意根据本航程合约向宾客提供船只由登船港口到最终目的地港口的补给船,并包括在登船港口即最终目的地港口的「无目的地」航行。
  3. 「宾客」一词包括但不限于按相关文件所示日期及船只预约或购买航行或为其预约或购买航行、接受或使用本航程合约的任何人士或实体,包括由宾客照顾的其他人士、任何同行的未成年人士,以及宾客的任何子嗣、亲属、继任人、受让人或代表,不论由宾客或其代表签署。于本航程合约中,「宾客」一词与「乘客」拥有相同涵义。
  4. 「船费」一词指就航行支付的金额,当中仅包括本文列明的交通、全食宿及航行期间的一般船上膳食,但不包括小费、烈酒、葡萄酒、啤酒、软性饮料、苏打或矿泉水、岸上短暂停留、发廊及水疗服务,或任何其他附带或个人服务费用或开支。船费不包括政府税项及/或任何政府或半政府部门征收或施加的费用、收费、使用费及税项,包括但不限于海关费用、人头税、船坞使用费、码头费、检验费、领港费、飞机税、因陆上旅行团招致的酒店税或增值税、入境及入籍费、海港维护费及税务局费用、港口/码头收费及宾客手续费(不论是否按每名乘客、每个卧铺、每吨或每艘船只基准评定)。如按每吨或每艘船只评定,评定将按照邮轮的载客量摊分。该等开支、收费、费用、成本或税项(视乎情况而定)将由宾客应要求按当时费率全数在船费以外支付。在下文第3条规限下,政府费用及税项或会变动,而即使船费已全数支付,承运人保留权利收取出航时有效的任何增幅。
  5. 「船只」一词指承运人雇用、租用、操作、提供及/或租赁的一艘或以上船只,以全部或部分履行本航程合约及/或任何替代船只。
  6. 「航程合约」一词指宾客或其代表提供的预约信息、承运人接纳预约,以及本文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连同承运人的正式授权代表书面协议及签署的任何修订,而任何该等修订将于承运人作出或刊发后即时具法律效力及生效。本航程合约将构成承运人与宾客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承运人的广告、通知、小册子或其他宣传品所载的所有其他协议、声明或条件,以及任何人士就航行向宾客或代表宾客的任何人士作出或声称已作出的所有承诺及协议(不论口头或书面)。
  7. 「船长」一词指船只的船长或在其授权下行事的任何人士。
  8. 「船票」一词指承运人或其获授权代理商代表承运人发出的船票,并包括所有列印条款、条件及通知。
  9. 除下文第15161822条所规定者外,倘本航程合约的任何条文凭借本航程合约寻求执行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无法强制执行、违反本航程合约或无效,或被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无法强制执行、违反本航程合约或无效,则该(等)条文须被视为与航程合约分割及无效,而本文的所有余下条文将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并构成运输合约。

二。纳入及应用经19761119日公约议定书修订的《海上乘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74年)》(「雅典公约」)

  1. 承运人及参与就航行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士的法律责任可能受到国际公约限制,包括有关海上、空中及铁路乘客及其行李运输的公约。承运人将有权就其法律责任或宾客针对承运人可追讨的损害赔偿的任何限制享有法律允许的最高保障。

    承运人有关航行中宾客身故或受伤或行李遗失或损坏(不论何处及何时发生)的法律责任,除非有法律效力,否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逾经1976年公约议定书修订的《海上乘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74年)》以及该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统称为「雅典公约」)项下规定的法律责任限制。雅典公约将纳入作为航程合约的一部分,而不论承运人是否国际运输公司。在并无废除或以任何方式剥夺承运人或船只航程合约第510121516条的条文所载于并非在任何美国港口登船、离船或停靠的航行的任何豁免、免除或限制的利益下,承运人及/或船只将在法律允许的程度下,有权享有其根据雅典公约适用的任何及所有法律责任限制及宽免及权利,其相关条款及条文包括(其中包括):
    1. 5条,据此,承运人无须对金钱、可转让证券、黄金、白银、银器、珠宝、饰物、艺术品或其他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承担法律责任,但如该等贵重物品是经协议交予承运人保管,则承运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以雅典公约第8条规定的限额为限,除非根据第10条第1段协议较高的限额,则作别论;
    2. 7条,据此,承运人就乘客人身伤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任何情况均不得超过每次运输46,666新加坡元;
    3. 8条,据此,承运人就寄舱行李遗失或损毁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每名乘客每次运输833新加坡元,如属车辆(包括车辆内或车辆上的所有行李)遗失或损毁,每辆车辆每次运输的法律责任上限为3,333新加坡元,如属本段所述者以外的行李遗失或损毁,则每名乘客每次运输的法律责任上限为1,200新加坡元,惟须受第8(4)条所载的全数免赔额规限;
    4. 15条,该条文处理有关行李遗失或损毁的申索通知;及
    5. 16条,该条文规定提出申索的两年时效期限须被视为已完全纳入本条款及条件及航程合约,而法律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文不时规定的限制。
  2. 上述「特别提款权」一词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69年创设的国际货币篮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特别提款权(SDR)界定如下:特别提款权为国际储备资产,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以补充成员国的现有官方储备。特别提款权乃按成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份额进行分配。特别提款权亦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若干其他国际组织的记账单位。其价值以一篮子主要国际货币为基础。为取得特别提款权现时的美元约数,请登入以下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管理的网站—http://www.imf.org/external/np/fin/rates/rms_sdrv.cfm
  3. 就于任何美国港口登船、离船或停靠的航行而言,承运人将进一步享有美利坚合众国所有法规的利益,规定免除/豁免法律责任的限制及据此规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法典第46卷第3050130509条及第30511条。本航程合约概无条文拟或具有效力限制或剥夺承运人任何适用法例项下的任何该等法定限制或免除法律责任。

三。航程合约及船费

  1. 本航程合约将纳入承运人可随时修订而无须通知宾客的本条款及条件,并受本条款及条件规管。
  2. 船票(有时以预订确认书形式)仅就其上列明的旅程及名列其上的宾客有效,在未得承运人书面同意下不得转让。宾客接受或使用船票将被视作或视为他们各自接受及同意本航程合约的所有条款及条件。
  3. 所有航行须视乎预订时的供应而定。航程合约概不存在,直至订金(或(如适用)全费)已支付为止(不论是否已发出预订确认书),而支付予旅行社的所有款项须由承运人代表持有,直至款项支付予承运人为止。倘于到期日或之前未能支付款项,承运人将有权取消预订,并根据本文的条文征收取消费。
  4. 已支付的船费须于支付时被视为已全数赚取,或倘之前尚未支付,则于付款到期或登船时(以较早者为准)全数赚取。承运人概不对就遗失船票或宾客完全或部分未使用船票向宾客作出任何退款承担法律责任,惟本文明文规定者除外,而不论任何法规或其他政府规例规定的条文相反。
  5. 已刊登船费(包括任何小册子或其他刊物所载的船费)可能随时更改。
  6. 承运人可修改在预约时列明的船费,并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船费之上征收附加费,金额将由承运人评定,而宾客须于登船前支付,以计及若干运输成本(包括燃料成本、应缴费用、税项、费用或货币汇率的不利变动)变化致使提供航行的成本变化。
  7. 于航行期间提供的服务及货品以及任何港口或机场收费及税项,倘船费并未包括在内,均由宾客支付。倘该等服务或货品乃于船只上提供,宾客必须于离开船只前付款。
  8. 在不影响宾客的行李及货品的任何留置权的情况下,宾客同意承运人有权阻止属于宾客或宾客携带的任何行李或货品离开船只,直至宾客已支付结欠承运人的所有款项为止。

四。宾客的义务

  1. 倘任何宾客被发现在船只上并无持有有效船票,则须支付相当于全数船费双倍的金额,而概不影响承运人针对宾客提出任何申索或向任何当局汇报有关事宜的权利。倘任何宾客被发现使用无效或伪造船票,则须支付350新加坡元的罚款,而概不影响承运人针对宾客提出任何申索的权利。倘任何宾客遗失船票或其船票不完整,或倘任何宾客年满一岁但未持有船票,则须即时购买必需的船票。
  2. 当身处承运人的处所或船只时,宾客须遵守承运人的所有指示,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款及条件。
  3. 于登船及航行的整个过程中,宾客须已接受航行所需的一切医疗疫苗注射,并须带备一切适当而必需的旅游文件(例如护照、签证、公民身分证明、多次通用入境证、显示所有必要疫苗的医疗证书及预定停靠及离船港口所需的一切其他文件)以供出示。尽管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时提供任何建议或信息,宾客须全权负责确定及遵守所有入境要求,并确保自己符合旅游的法律资格。建议宾客查询旅行社或适当政府部门,以确定必要的文件及旅游资格规定。宾客须负责就因未能遵守该项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损失、损害赔偿或开支向承运人及所有第三方作出弥偿,并使承运人及所有第三方持续得到弥偿。宾客将须缴付承运人因文件不妥善或不遵守适用规例而招致的任何罚款或其他成本,有关金额可能自宾客的特等舱房账户及/或信用卡扣除。承运人可取消目前或变得因任何理由不合资格旅游或并无适当旅游文件的任何宾客的预订。倘船长或其他获授权邮轮人员认为宾客可能会在目的地遭入境或其他政府部门拒绝登陆或可能患上传染病或经接触传染的疾病,承运人或船长可于任何港口或地方拒绝任何宾客登船或要求任何宾客离船。在该等情况下,宾客无权获得任何船费退款或任何类别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概不对任何宾客因该等取消或被拒登船所招致不论何种的任何成本、损害赔偿或开支承担法律责任。
  4. d. 宾客须于承运人指定的时间或之前抵达航行登船港口以登上船只,或如无通知时间,则宾客须于预定出发时间前最少3小时抵达。宾客同意于航行期间的所有停靠港口及时地回到船只,及无论如何在预定出发时间前不少于30分钟登上船只。宾客的责任为注意规定登船时间及回到船只,以免错过船只出发,并考虑船上的时间与沿岸时钟之间的任何时差。倘宾客并未于任何港口或地方准时登船,则承运人概不就后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承运人并无义务延迟或偏离拟定行程,而宾客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成本。与宾客再度加入船只有关的交通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费用、签证费用、生活费、住宿、空运费用、汽艇费用、租车或代理费,须由宾客承担。
    此外,就逾时回到航行中任何停靠港口的乘客而言,每人将征收150新加坡元 (或其等数)的行政费。船只将有绝对权利按预定时间或其后任何时间离开港口,无须承担不论何种的任何法律责任、赔偿或退款,而倘乘客最终未能回到船只,则承运人与任何该等乘客之间的航程合约(包括根据航程合约可能协议的任何旅游服务或义务)将被视为已完全及充分地履行。
  5. 宾客确认邮轮上的医疗护理可能有限或延迟,邮轮可能前往医疗护理有限或无法提供的目的地,而船只未必设有船医或其他医务人员,视乎承运人的选择。因此,每名宾客须保证宾客及宾客照顾/负责的任何人士于登船时的身体状况须适合航行,并就此作出保证。承运人保留权利要求任何宾客出示健康状况适合航行的医疗证明。宾客必须自立及/或应与旅伴用行以提供于航行中需要的任何协助。承运人保留权利要求无法自立的宾客或与旅伴同行,该旅伴应负责在的任何宾客须就船旅程中需要的任何协助及紧急情况负责
    1. 任何肢体残疾或心智不健全、行动不便、存在其他身体状况或障碍而于旅程中可能需要任何类别的特殊护理、治疗或协助的宾客(包括使用轮椅的人士)必须于预约时以书面向承运人申报。如于预约后才出现残疾、行动不便或状况,则须尽快通知承运人。如承运人认为有需要,可能要求有关残疾、行动不便或状况的医疗证明或其他文件、信息或豁免。
    2. 倘任何宾客未能通知承运人任何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其他状况而可能需要特殊协助或住宿,或承运人全权判断因该状况不适合旅游或可能需要非承运人所能提供的护理、治疗或照顾,或倘承运人不信纳可保证宾客及/或任何其他宾客的安全、舒适及健康,承运人保留权利拒绝或撤回宾客的航程或取消其预约。倘拒绝宾客登上船只,承运人可行使其绝对酌情权退回全部或部分船费,否则承运人将不会作出退款或赔偿。承运人就根据本条的条文拒绝宾客登船概不承担法律责任。
    3. 在不限制上述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在本文的条款规限下,怀孕的宾客须于预约航程时披露怀有身孕及怀孕阶段。宾客如已怀孕二十四(24)周或以上将被禁止登船旅游。所有待产宾客同意根据本条款及条件应要求于登船前向承运人提供核实其妊娠情况,证明即使宾客于离船时将怀孕未满二十四(24)周,健康状况也适合旅游的医生纸。如未能提供有关医生纸,可能导致宾客在并无退款、赔偿或付款的情况下取消预约,惟第9条所述的承运人取消政策所载者除外,视乎有关取消的时间而定。
    4. 于航行开始时未满6个月的儿童将被拒绝登上船只,而承运人将无须对拒绝登船的任何后果承担不论何种的法律责任。若干航行亦禁止未满12个月的儿童登船。宾客应于预订前向承运人查询。
    5. 倘承运人、船长、船只的医生或任何医疗人员于任何时间合理地认为任何宾客:
      1. (1) 在任何方面不适合继续,构成滋扰或可能造成损害,或可能构成不便,危害或损害任何一名或以上人士的健康、安全或合理舒适(不论是否在船上),或可能危害或损害船只及/或其装置、家具、机器、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财物的安全,
      2. (2) 可能被拒绝在宾客的目的地港口或船只可能停靠的任何港口登陆,或
      3. (3) 可能令承运人须对宾客的生活费或支援或回国承担法律责任,则承运人、船长、船只的医生或医疗人员将有权(不论有否出示任何医疗证明)全权酌情决定于任何地方或港口及随时拒绝该名宾客登船或运送该宾客,于任何港口要求宾客离船,将宾客由一个卧铺转移至另一卧铺,以其他交通方式运送宾客,或将宾客禁闭在舱房或船只的诊所或任何其他部分。倘宾客在船只上或停靠港口岸上参与若干活动或项目将对任何宾客造成损害风险,则宾客未必能在船只上或停靠港口岸上参与若干活动或项目。宾客或与宾客同行的任何人士没有权就因上述任何行动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针对承运人提出申索。
    6. 倘宾客(包括本文所述者)要求任何特殊或额外住宿,或于旅程期间获得原本不会提供的特殊或额外照顾,必须于预约航程时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商,并须就此支付费用。除上文所述者外,宾客确认并同意承运人无责任或义务对提供一般向任何其他宾客提供的住宿、服务或设备以外的任何特殊住宿、服务或设备。
    7. 谨此通知有特殊需要的宾客,若干国际安全规定及规例可能对一名或以上行动不便、有严重视障及/或听障的人士造成困难。
    8. 由于船只上提供的任何轮椅仅作紧急用途,因此要求使用轮椅的宾客必须自行提供儿童/成人标准尺寸轮椅(阔22 ½寸),并须由身体健康、能协助他们的旅伴同行。
    9. 宾客谨此解除承运人由怀孕、已存在的不适、疾病、受伤、衰弱、残疾或伤病(不论精神上、身体上或其他)作为近因而造成的任何身故、受伤或损害赔偿承担的任何及所有法律责任。
    10. 宾客同意万一承运人选择垫付紧急医疗护理费用(包括在岸上提供的医疗护理以及有关交通及/或住宿),会弥偿及偿付承运人。
    11. 承运人所招致或支付及归咎于宾客未能遵守或符合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及/或承运人或任何政府机关、政府代理机构或官员、港口或港口官员的规例(包括不论何种有关入境、边境巡逻、海关、农业、卫生的任何地方规定或任何其他政府规例而须支付的任何种类的合理开支(包括罚款、处罚、关税或其他收费),须可应要求由承运人向宾客追讨及由宾客支付予承运人。
    12. 宾客无权就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亏损、成本或开支要求承运人退款或针对承运人提出诉讼,而承运人概不就承运人根据本条款及条件本着真诚采取的任何行动,对宾客承担不论何种类别的义务或法律责任。
  6. 于登上船只时,宾客必须于前台登记有效的信用卡或其他可接受的付款方法以支付任何特等舱房费用。宾客同意倘诚如(但不限于)本条描述承运人招致任何开支或蒙受任何损害,则承运人可向宾客的特等舱房账户及/或信用卡收取所招致的任何该等开支或所蒙受的损害。
  7. 于离开船只前,宾客必须全数支付向宾客特等舱房账户收取的所有费用。
  8. 每名宾客同意于所有时间遵守承运人及其高级人员的所有规则及依从承运人及其高级人员的指示,如未能遵守及依从可导致宾客离船,而承运人无须承担向宾客或任何同行宾客退款或赔偿不论何种的任何其他相关开支或损失的任何法律责任。
  9. 未满18岁的宾客(「未成年人」)必须由父母或年满 18 岁或以上的法定监护人(「同行成人」)陪同。同行成人明确同意对未成年人于航行期间的安全、行径及行为负责;至于夜间航行,同行成人必须与未成年人占用同一特等舱房或与未成年人特等舱房相连的特等舱房。未成年人以团体形式旅游(例如学生团体),每七 (7) 名未成年人需要一 (1) 名监护人作为同行成人。未成年人以团体形式旅游不得分配阳台客房;未成年人的客房必须直接穿过大厅以到达或于同行成人客舱的隔壁。如果父母或监护人上岸,除非得到船上工作人员的明确授权,否则未成年人不得留在船上。同行成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制止未成年人购买或饮用酒精、防止未成年人在船只上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确保未成年人遵守及防止未成年人违反任何邮轮规则,以及根据本航程合约就未成年人所有负债及应付款项向承运人作出弥偿。倘同行成人并非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则同行成人及未成年人的结婚证书核证副本或父母/监护人授权未成年人在紧急情况下旅游及未成年人的治疗的经公证同意函,必须于码头交予代表或承运人的前台人员。倘未能于登船时出示该文件,可能导致被拒登船而不获提供任何退款或赔偿。倘宾客于船只上购买或饮用酒精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必须年满18岁或以上。
  10. 宾客须受承运人作出的行李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下文第13条所载者)以及其他空运及陆运承运人作出的行李限制规限。宾客负责于出发前查看有关行李限制,就任何禁止携带的行李承担责任,或缴付限制造成的额外收费(包括任何额外行李收费)。
  11. 宾客禁止携带任何火器、任何类别的武器、弹药、爆炸品或任何属危险性质的货品(包括但不限于刀、刀片或任何类别的锋利利器程度;任何防射性、易燃、爆炸性、腐蚀性及有毒物品;及任何危险品或任何适用国家或国际法律、规例或法令禁止携带上船的任何物品登上船只。
  12. 宾客禁止携带任何类别的动物(不论生死,包括家禽、鱼类、贝介类、家居宠物或其他动物,但不包括导盲犬)登上船只。视障或听障的宾客可携带经注册导盲犬。宾客如有意携带导盲犬旅游,必须提前通知承运人。于办理登船时,宾客必须出示狗只注册为导盲犬的证书、狗只所有有效的健康及预防注射证明书、入境许可证及目的地适用法律、规例或法令规定的所有其他文件。
  13. 宾客不得携带任何气味令人讨厌或不快或带有臭味或恼人噪音的货品;或任何可能对船只上其他宾客造成滋扰或危险的任何物品登上船只。
  14. 宾客禁止携带任何酒精饮品、使人醉酒的烈酒或饮料登上船只。所有酒精、葡萄酒/香槟及过多的非酒精饮料将被充公弃置而不获赔偿。于船只内的礼品店或停靠港口购买的酒精饮料将于航行期间由承运人保存,并于抵达离船港口时归还宾客。宾客不得就因此招致的任何损失或不便申索。承运人保留权利拒绝向任何乘客招待酒精。宾客确认在船只上允许购买、管有或饮用酒精饮料的最低年龄为十八(18)岁。宾客同意负责监察其负责看管的所有未成年人,以确保未成年人不会违反这项或任何其他船上规例。企图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酒精的宾客将被视为违反这项政策。宾客同意承运人有权要求任何违反这项政策的宾客以及与违反这项政策或任何其他船上规例的未成年人同行的任何同行成人离船。
  15. 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商有权搜查宾客及/或其行李及货品,以确定是否存在第4k4n条条文涵盖的任何物品。宾客同意于船只的船长或承运人的其他获授权受雇人或代理商要求时允许搜查。宾客须负责因携带第4k4n条条文涵盖的任何物品登上船只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承运人将有权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物品,以保护乘客及船只的安全,而无须对拥有该物品的乘客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6. 承运人可能进一步拒绝承运人认为因其重量、形状、大小或性质而不适宜运输的任何物品上船。
  17. 倘宾客携带易碎、易腐烂及贵重的物品上船,须自行承担风险。承运人或船只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对宾客或任何其他一名或以上人士就易碎、易腐烂或贵重的物品的遗失或损毁承担不论何种类别的义务或法律责任。
  18. 除非宾客自承运人取得事先书面批准,否则宾客不得就任何专业、事业或商业活动牟利或为其他用途而于航行期间在船只上游说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宾客、承运人的雇员、工作人员或代理商。倘未能遵守这项规定,可导致被强迫离开船只,而承运人概不就退还任何部分的船费或不论何种的任何附带成本承担法律责任。
  19. 宾客确认船只包含非吸烟区。宾客同意避免在非吸烟区吸烟,并同意承运人有权就未能遵守承运人的非吸烟政策要求宾客离船。
  20. 宾客严禁在船上进行非法活动或行为。宾客同意遵守这项政策,并确认承运人的政策是向适当的执法机关汇报非法活动或行为的事件。
  21. 宾客同意在未得承运人明确书面同意下,将不会使用自己、任何其他宾客、船员或第三方在船只上,或描述船只、其设计、设备或其不论何种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录音、视频或相片作任何商业用途或任何媒体广播或任何其他非私人用途。宾客确认一经登上船只,即代表宾客不可撤回地于任何时间同意这项条文,而这是获准登上船只并可通过任何合法方法(包括但不限强制性济助)执行的先决条件。
  22. 倘宾客根据本航程合约的任何条文遭拒绝登船、禁闭在特定舱房或要求离开船只,宾客同意:
    1. 承运人将无须就船费的任何退款、其他赔偿或任何损害赔偿承担法律责任。
    2. 离船及回到登船港口或任何其他目的地的开支将由宾客自行承担。
    3. 向承运人作出弥偿,而承运人可于宾客的特等舱房账户及/或信用卡扣除承运人就宾客离船及/或回国所招致的任何及所有开支。
  23. 除非已支付单人旅客附加费,否则宾客无权独家占用设有两个或以上卧铺的舱房。倘取消导致宾客变成设有两个或以上卧铺的舱房的唯一占用人,则宾客须支付单人旅客附加费。倘取消导致原先一并预订舱房的宾客人数减少,则余下的宾客须各自支付因减少而产生的价格增幅。
  24. 宾客须于离船港口或按承运人的指示离开船只。倘宾客于航行结束后违反承运人指示留在船只上,将遭到承运人撤离。宾客同意弥偿承运人因宾客拒绝或未能按承运人指示离开船只导致承运人招致的任何延迟、成本、开支、损失或损害赔偿,并使承运人免受损失。
  25. 承运人建议宾客就行李及个人物品财产的遗失或损毁、旅程取消及紧急撤离、意外伤亡、疾病及就航行蒙受或招致的医疗开支投购保险保障。
  26. 对于承运人不论直接或间接原因或相关于或归咎于宾客或所负责的未成年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疏忽或违反责任或违反或未能履行或遵守、或疏于履行或遵守航程合约的本条款及条件或就此蒙受或招致或作出不论何种性质的所有或任何负债、损失、申索、损害赔偿、成本、开支及/或延迟,宾客须向承运人承担法律责任,向承运人作出十足的偿付及弥偿,并使承运人免受损失。
  27. 鼓励宾客于预约承运人及登船前,参考宾客国家的政府或宾客计划旅游目的地的政府所发出的旅游警告或外游警示。
  28. 所有使用游泳池的人员须自行承担风险。游泳能力较差或不会游泳者必须由具备游泳能力的人进行看护。12岁及以下的儿童必须始终由成人看护。泳池甲板的毛巾站免费提供两种尺码的儿童救生背心。请始终遵守泳池附近张贴的安全指示。承运方不对任何损失或伤害承担责任。
  29. 无人机政策
    为了所有乘客的安全、保障和隐私,严禁在邮轮上和港口区域内操作或使用无人机或类似的航拍设备。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无人机或类似航拍设备,均可能导致设备被没收,并依据公司政策及当地法规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承运人的责任及限制

  1. 承运人的责任不得超逾承运人根据适用法律及本航程合约有权享有的法律责任限制。概不就船只的适航性、性能或状况或船只上供应的任何食品、饮料、药品或必需品提供或暗示承诺、担保或保证。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概不就船只的宾客区以外地区或船只本身发生的任何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于岸上、并非由船只拥有的补给船上、于并非船只一部分的设备上或因并非船只一部分的设备、或于船坞或码头上发生的事故。
  2. 尽管已作出一切合理照顾以在船上向宾客提供医疗照顾,有关医疗照顾及/或船上的设施无法视为如普通医院般完善的医疗设施。医疗设施仅于紧急情况下及作为急救功能提供。
  3. 宾客确认倘因医疗理由而需要使用任何交通工具撤离,会为宾客及代表宾客安排交通,成本及费用由宾客承担。宾客亦确认及接受,倘承运人就有关交通垫付任何费用,承运人可自由向宾客申索有关款项。
  4. 承运人可随时因不论何种的任何理由向宾客提供有别于已经编配给宾客或向宾客提供的住宿,而不作补偿,惟住宿标准及房型须与于预约时承运人确认者大致相同或更佳(如有)。倘承运人无法提供替代住宿,宾客有权接受承运人提供的任何替代住宿及(如适用)合理赔偿或终止航程合约,在此情况下,退款相当于只包括航行的船费的未使用部分(如有),但不作进一步赔偿。
    概不保证编配特定特等舱房。承运人保留权利因任何理由将宾客迁往相若特等舱房,包括但不限于特等舱房预约人数少于特等舱房可容纳的最高人数;或部分宾客取消,而余下的宾客人数与特等舱房可容纳的最高人数并不相符。
  5. 在雅典公约适用时,针对承运人提出的所有申索须根据公约提出。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将不会超逾:
    1. (如属宾客人身伤亡)每名宾客70,000美元,包括医疗成本、伤残赔偿等(或不论何种费用);及
    2. (如属财物遗失或损毁)(a)每名宾客300美元,或(b)每千克遗失或损毁物品5美元,或(iii)每个袋子或每件行李75美元(以最低者为准)。
  6. 倘船只因不论何种的任何理由(包括承运人的失误)并无于预定或广告日期或前后出航,承运人可自由以任何其他船只或交通方式替代(不论是否由承运人拥有或运营),并在该处重新安排宾客卧铺,或由承运人选择退回已支付的航程款项或其按比例部分,而无须就不论何种类别的损害赔偿或损失进一步承担法律责任。
  7. 谨此协议承运人无须就并非由承运人雇用的任何人士的故意或疏忽行动,或承运人的雇员并非当值时或并非其雇用过程或职责范围内的任何故意或疏忽行动负上转承法律责任。
  8. 谨此协议承运人无须就因宾客使用船只的运动或康乐设备,或因宾客决定参与任何运动或康乐活动或项目而造成的损失、损毁或受伤承担法律责任。
  9. 承运人无须就任何情况下任何类别的精神上的痛苦、精神折磨/极度痛苦或心理伤害对宾客承担法律责任,惟因承运人或其代理商或雇员故意疏忽或行为造成,及因同一名宾客实际身体损伤或一直承担实际身体损伤风险而导致的损害赔偿除外。
  10. 承运人无须就对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毁或就置留、延迟或超载(不论如何造成)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毁或的申索承担法律责任,惟倘为仅归咎于承运人失误导致延迟造成宾客的损失,则承运人可偿付无可避免地招致的开支,上限为已付船费的10%
  11. 如属「飞航+邮轮」(及如于预订时尚未确认),承运人将于知悉安排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飞行安排的详情。倘于通知后任何安排需要更改,则任何该等更改将不会构成承运人的重大修改,而承运人的任何法律责任将限于支付宾客直接因此招致的任何必要及合理开支。为免生疑问,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均无须就所订约航空公司就「飞航+邮轮」拒绝宾客登机承担法律责任,拒绝登机由该航空公司全权酌情决定。

六。安全及保安

  1. 宾客声明及保证宾客及其负责的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适合继续,并无在任何方面构成滋扰,而宾客及未成年人的财物及行径将不会在任何方面造成损害或不便、危害或损害任何一名或以上人士的健康、安全或合理舒适(不论是否在船上),或危害或损害船只及/或其装置、家具、机器、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财物的安全。宾客将进一步维护及弥偿承运人及承运人个别及全部代理商或受雇人因违反此项声明而导致不论何种的任何人身伤亡或损毁或损失而产生不论何种的所有法律责任。
  2. 为了国际海上保安及安全的利益,及为了其他宾客或任何具有行政与政府机关权利行动的第三方的利益或方便,宾客协议及谨此同意对宾客本人及其财物进行合理搜身或实际搜查,或以检查、扫瞄或其他方式搜查(不论有否通知),及同意将承运人、船长及/或船只上的任何高级人员认为可能在任何方面对任何一名或以上人士(不论是否在船上)的健康、安全或合理舒适造成不便、危害或损害,或危害或损害船只及/或其装置、家具、机器、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财物的安全的任何财物进行扣押。倘任何宾客拒绝任何该等搜查或检查或扫瞄或携带该等物品,可能遭拒绝登船或被要求离船,而不会退回船费。船长或任何在船长的授权下行事的任何船员有权随时进入宾客占用的舱房,以搜查受管制或违禁物质,或以作维护工程、保安或安全用途。
  3. 为了尽量提升宾客的舒适度和安全,宾客须于旅程中在船上遵守以下规定及任何船员的所有其他合理指示:(i)只饮用适量酒精,并只于旅程中饮用船员提供的酒精;及(ii)行为举止不会对其他宾客造成滋扰或受到其他宾客合理反对,例如以大音量操作手提式电子装置。

七。条款及预约修订

  1. 承运人可随时修订航程合约的条款及条件,恕不另行通知宾客。
  2. 预约修订仅由承运人全权酌情决定,倘承运人同意任何预约修订要求,将有权征收其视为合适的行政费。

八。 承运人的取消或修改

  1. 承运人的非重大修改
    承运人提供的航行乃提前一段长时间计划。承运人可能因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事宜、天气及海面状况、宾客的安全、舒适或享受的理由或非承运人可控制的理由,更改时间或行程(包括更改邮轮、飞行及陆地安排的抵达或出发时间及地点,替代邮轮、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或住宿)。倘作出该等更改,承运人将致力在实际可行的最早机会通知宾客该等更改。该等更改将不会构成航行或本航程合约的重大修改。宾客不得对承运人提出申索,而承运人对于在该等情况下导致不论何种的酒店或膳食费、交通费或其他损失、延迟、不便、失望或开支概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论是否损害赔偿或退款),惟本文第5(f)11条规定者除外。
  2. 承运人的取消及重大修改
    在不构成第10条所描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提供船只,不论通过出租或因超额预订或其他理由)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于出发前随时取消航行或对航行作出重大修改,而无须事先通知。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将在合理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宾客,并向宾客提供替代航行及/或(如适用)合理赔偿。宾客可选择接受任何该等替代方案,或取消及收取已支付予承运人的全数金额退款。宾客确认并同意承运人一航无法按大致相同时间及/或按与原本预订相若的行程提供合适的替代航行,但承运人将竭尽所能提供时间长短及价值相若的适合替代航行。倘宾客选择取消航程合约,则必须于获通知行程更改后14天内向承运人发出书面取消通知。概不支付进一步赔偿。
  3. 航行中断或重大修改
    在本第8条的上述条文规限下,倘航行在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中断或重大修改,承运人将作出合适的替代安排以延续航行。倘无法作出该等替代安排,或宾客因充分理由而不接受替代安排,承运人将向宾客提供交通,将宾客送回出发地点或宾客可能合理希望的其他地点,而承运人将按照航行预定时间长短缩短超过二十四(24)小时的整日数目(如有)向宾客退回按比例计算的款项。概不支付进一步赔偿。

九。宾客的取消

倘宾客于预约后希望取消,宾客可通过电话或电子装置经承运人批准的电脑预约系统取消,惟书面取消通知必须即时提供予承运人及获承运人收讫。于宾客取消任何预约或承运人因宾客并无支付或过期支付船费而取消任何预约后,书面确认将寄发予宾客,并须向承运人支付取消费。有关承运人不时发出的取消政策,请浏览承运人的网站www.stardreamcruises.com

所有机票均为承运人的财物,必须归还承运人,并仅可退还予承运人(如适用)。建议宾客购买在预定条件下提供旅游取消保障的承运人旅程保险(「保险计划」)(如有),以在万一取消时获得足够的追索权。保险计划下提供的退款及/或余额须受保险计划的条款及条件严格规限。倘宾客已投购任何保险计划,宾客必须在取消后尽快通知承运人及保险公司。倘并无投购任何保险计划,宾客有权获得任何退款,惟本段规定者除外。任何退款将直接存入宾客的信用卡账户或退回宾客的旅行社,而宾客将直接从这些途径收取退款。

倘因任何理由(不论是否因非宾客所能控制的理由),宾客并无于所示日期就航行使用航程合约乘坐所示船只或任何替代船只,或宾客中途加入或离开航行,以致航程合约仅使用订明航行的一部分,概不存在任何退款权利,除非本文另有规定则作别论,而承运人对于宾客不使用或部分使用概不承担义务或法律责任。

 

十。不可抗力

在不废除或以任何方式剥夺承运人或船只于本航程合约中的任何豁免、免除或限制的利益下,对于因或归咎于以下任何理由造成或产生的任何损失及损害赔偿(不论经济、相应或其他)、对任何人士、宾客或财物进行不论何种的任何置留,或无法履行航程合约或其任何部分,承运人及船只概不承担法律责任:

  1. 天灾,包括但不限于不利天气状况、海上、河上、运河上、湖水或其他水面上的危险、任何类别的航海的危险、缺乏运河通道、潮汐、地震、风暴、台风、闪电、暴风雨或水浸、冰块,
  2. 船上或岸上罢工、封锁、停工或限制贸易或劳工、船员擅离职守或拒绝服从、船员的不当损害行为、工业行动或劳动力困难、骚乱或冲突、或因任何理由短缺(不论部分或全面及不论承运人是否为当中订约方),
  3. 任何病毒爆发、疫症、恶劣天气、传染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或类似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事件或诺如病毒类疾病或2019冠状病毒病或其变种病毒),;
  4. 核爆、放射性或电离辐射,;
  5. 因不管如何及于任何地方船只发生爆炸、火灾、碰撞、触礁、搁浅或沉没,或船只或其船体、装置、家具、机器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或损毁,
  6. 内乱、暴乱、动荡、叛乱、战争、内战、敌对状态、阻塞、封港令禁运君主、统治者或人民所作的拘禁或限制、政府限制或征用、政治骚乱、暴动、革命、胁迫、叛乱、国内冲突内乱、军事或篡权、侵略、外敌行为、恐怖主义行为或威胁、公敌行为、海上抢劫、胁持劫持、轰炸、蓄意破坏或刑事毁坏、根据法律程序扣押或逮捕,
  7. 任何政府机关任何种类的行动、限制、规例、细则、拒绝给予任何牌照或许可、禁止或措施,或无法取得供给或供给失效(包括燃料),
  8. 任何电器或电子硬件、设备、机器、部件或电脑(包括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商所使用的程式或软件)的机械件故障、意外、故障或不正常操作或损毁(不论直接或间接)、港口关闭、拥挤、入坞或锚泊困难、盗窃,
  9. 进出口规例或禁运,
  10. 隔离限制或封锁(不论全面或部分),
  11. 批量或重量泿费、潜在缺陷或固有缺陷(即使在登船或航行开始时已经存在)、船只或财物质量或缺点或自然损耗的法律责任,
  12. 宾客的行动、疏忽或违约或违反或未能遵守本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文,
  13. 财物的包装或标签或记名地址不足或不当,
  14. 宾客或代表宾客行事的任何人士处理、装载、积载或卸载财物,
  15. 承运人或船只可能无法避免的情况,以及其无法通过行使合理努力而避免的后果(统称为「不可抗力事件」)。

宾客承认及确认通过远洋航行的船只旅游有时会带来非承运人可合理控制或减缓的风险及情况。对于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非承运人所能控制任何类别损失产生或导致或承运人或船长判断为必要或合宜的不论何种的任何受伤、损失或损毁,宾客须承担风险,并解除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在任何该等情况下,航行可能完全或部分修改、缩短、延长或取消,而承运人无须承担退款或其他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在全权酌情决定下,须享有充分自由于船只出航之前、期间或之后任何时间,而出于船长/承运人(不论独自或根据他人的建议)判断为合理的不论何种的任何理由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船上任何人士的医疗情况,宾客的安全、保安、舒适或方便,宾客或船员的紧急离船,或空中、海上、汽车或长途公车延迟出发或抵达,政府建议或旅游警示,在设有或并无领港员或拖船的情况下继续、离开及进入港口;偏离广告路线或直航或惯常航线;驶入任何非预定或非广告公布港口;取消在何港口进行任何预定停靠;拖带及协助其他船只及提供协助拯救生命及/或财物;于任何预定或广告港口略过、提前或延迟登陆;回到登船港口或任何之前曾游历的港口;替代另一船只或停靠港口,不论有否通知。所有该等偏离须被视为构成建议航行的一部分并包括在内,概不代表航行的重大修改。对于在该等情况下不论何种的任何损失、损毁或延迟(不论相应或其他),承运人概不对宾客承担法律责任。

承运人及船长须拥有绝对权利,而无须对宾客承担任何类型赔偿的法律责任,以遵守任何国家的任何政府或部门,或任何以该政府或部门授权行事或本意是行事的任何人士,或根据船只的战争风险保险的条款享有发出法令、建议、指示或警告的权利的任何委员会或人士,就出发、抵达、路线、目的地、地区、水域、交付、登船或离船或其他事项所提供的任何法令、建议、指示或警告,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健康、保安、入境、海关或安全的法令、建议、指示或警告。倘因该等法令、建议、指示或警告及为遵守等法令、建议、指示或警告而进行任何行动或不进行任何行动,将不会被视为偏离或违反本航程合约。根据该等法令、建议、指示或警告要求任何宾客离船或装卸行李,将构成承运人根据本航程合约妥善而适当地履行义务。

如属涉及置留宾客的船只隔离,每名宾客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风险、损失及费用,倘于该隔离期间在船上生活,将须就置留期间的膳食、住宿及生活费及就宾客评定或招致的所有其他隔离费用及开支收费,每天付款。宾客承担延迟或置留导致的所有风险及损失(不论如何产生)。与宾客及/或行李登船或离船有关的成本,以及因本段所列举情况而产生船只与岸上之间的转运成本,必须由宾客承担。

倘建议旅程的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受到妨碍或阻止(或承运人或船长认为可能受到妨碍或阻止),或倘承运人或船长认为因不论何种的任何理由,继续、企图进入或进入或逗留在宾客的目的地可能令船只蒙受风险或损失或损毁或可能延迟,则宾客及其行李可能在登船港口或船只可能停靠的任何港口或地方着陆,届时承运人的责任将告终止,而本航程合约将被视为已全面履行,或倘宾客并无登船,则承运人可能取消建议航程,而无须承担退回预先支付的船费。

 

十一。延迟、略过或更改港口

承运人可能因不论何种的任何理由更改预定登船港口,略过或更改于任何中途港口进行任何预定停靠,或略过或更改预定离船港口,或更改预定出发或抵达时间或航程的预定时间长短(不论于船只出航之前或之后),而无须事先通知宾客,宾客无权针对承运人要求任何退款或提出诉讼,而除下文所述者外,承运人就延迟或其他理由对宾客概无不论何种的任何义务或法律责任:

  1. 倘出航预定日期及时间延迟超过24小时,而宾客并无于船只上住宿,则承运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于延迟期间为宾客安排合理住宿及膳食,宾客无须承担额外开支。
  2. 倘预定登船港口更改,则承运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安排替代交通方式(由承运人决定的海上、空中或陆路交通)由原定登船港口接送至重订登船港口,宾客无须承担额外开支,或倘无法提供替代交通,则承运人将退回宾客已支付的船费。
  3. 倘预定离船港口更改,则承运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安排替代交通方式(由承运人决定的海上、空中或陆路交通)由离船点接送至船只停靠的最近港口,宾客无须承担额外开支,或倘无法提供替代交通,则承运人将退回宾客相等于替代交通的金额,惟该金额不得超逾宾客已支付的船费。
  4. 倘航行的预定时间长短缩短,不论因船只略过或更改在任何一个或以上中途港口进行预定停靠,则承运人就此承担的唯一法律责任为按照航行减少的整日天数向宾客退回按比例计算的船费,惟航行的预定时间长短须缩短超过24小时。
  5. 倘航行的预定时间长短因不论何种的任何理由延长,则承运人无须就延长期间对乘客承担不论何种的关法律责任,而乘客无权就延迟获得任何付款或赔偿。惟上述任何延迟、更改或略过须并非由宾客引致或在任何方面归咎于宾客违反本文的条款及条件及/或宾客的任何作为、疏忽或违约及/或并非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倘行程因邮轮的技术问题或非承运人所能控制的任何其他事宜导致未能按预定停靠港口而更改,则承运人将退回宾客已支付的适当部分船费。

十二。限制法律责任的利益

谨此明确协议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商(包括承运人不时使用其服务作承运人用途的每名独立承包商或分包商)须在不论何种的任何情况下就不论何种类型的超逾承运人于雇用或代理过程中或在其有关的情况下就此所承担不论何种的损失、损毁或延迟向宾客承担任何类型的任何法律责任。在不损害本条上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本文所载的每项豁免、限制、条件及自由以及适用于承运人或承运人在此项下有权享有不论何种性质的每项权利、豁免法律责任、抗辩及宽免亦将可用,并将引伸至保障承运人如上文所述及为了本条所有上述条文而行事的每名受雇人或代理商(包括上述承包商),承运人不时被视为或将被视为不时作为代理商或属于或可能代表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商的所有人士(包括上述承包商)及为其利益的代理商或受托人行事,而所有该等人士将就此而言属于或被视为航程合约的订约方。

 

十三。行李、贵重物品及其他财物

  1. 当本文使用「行李」一词,仅指载有衣物、服装配饰、盥洗用品及类似个人物品的行李、手提箱、旅行袋、小背包、袋子、衣架或包袱及其内载物,包括宾客并非载于盛器的所有其他个人财物产。宾客不应携带谋生工具、家庭用品、烈酒、易碎品或贵重物品、黄金、珠宝、宝石、可流转票据、文件或不论如何描述的其他贵重物品或适用法律列明的物品登上船只或将之放入宾客的行李,惟宾客于登船前根据与承运人订立的特别书面合约的条款申请或受有关条款规限者除外。宾客谨此保证并无携带该等物品登上船只,或将之放入乘客作为行李向承运人呈示的任何容器或盛器。承运人无须对任何上列物品或易腐烂物品、假牙、光学设备(包括隐形眼镜)、药物、相机、康乐及/或体育设备、现金、证券或其他可流转票据于不论何种的任何情况下,亦不论是否放入宾客的行李或其他容器携带的任何遗失或损毁承担法律责任。
  2. 每名宾客均有权将最多两(2)件分别不超过二十五(25)公斤,且必须能宽裕地放入宾客舱房的行李登上船只。然而,在承运人事先书面同意下,宾客可携带额外行李上船,宾客须向承运人支付按照现行适用费率计算的超额行李费。
  3. 任何种类的行李(包括超额行李)只能放入宾客的个人财物,不得携带他人的财物登上船只。
  4. 宾客不得作为行李携带武器、火器、弹药、爆炸品、纵火器或易燃或其他危险、有害、危险性或有毒物品或任何类型的物质,或将之带上船只。每名宾客保证作为行李携带或呈示的任何容器或其他盛器并无戴有该等物品。宾客于登船时管有的任何该等物品或有毒物质须即时交给承运人的适当员工,而承运人保留权利将此等或其全权酌情认为有损任何人士的安全或舒适或任何宾客不当管有的任何其他物品充公、销毁及/或交予当局。宾客须就适用法律施加的所有罚款或处罚,以及承运人、船只或任何人士或财物蒙受的所有损害赔偿及损失或因宾客将任何该等货品或物品带上或携带登上船只或其后果,而对承运人或船长承担法律责任或作出偿付。
  5. 承运人或船长或船只的任何高级人员可全权酌情决定因不论任何理由于任何时间或地点从船只的一部分移动任何财物至船只的另一部分,或完全从船只移走、处置或销毁该财物,而无须向负责将该财物带上船的宾客或管有或托管或拥有该财物的任何人士承担不论何种类别的任何法律责任。
  6. 每件行李必须妥善收拾,及清楚以标签显示宾客的全名、住址、船只名称、出航日期及目的地,倘宾客并无办妥,承运人及/或船只概不对运送财物不论如何产生不论何种的任何遗失或损毁或延迟承担法律责任。
  7. 于船只抵达后未获认领的财物将加以储存,风险及费用概由宾客及/或财物拥有人承担,倘于船只抵达后30日内未获领取,承运人可以其视为合适的不论任何方式处置,而无须对宾客及/或财物拥有人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支付赔偿。
  8. 宾客无须就行李或个人物品财产或财物支付或有权收取任何一般平均分担款项。
  9. 承运人、船只及/或船长须对属于任何宾客或由其管有的任何行李、金钱及其他财物享有留置权,而不论财物是否于宾客乘坐的船只或承运人拥有或租用的任何其他船只运送,以清偿宾客根据航程合约或任何其他合约或其他条文属于或可能于任何方面已到期支付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商或代表的不论何种的任何款项、金钱、开支、收费或损害赔偿,包括于行使该留置权及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出售财物的权利时招致的任何开支及成本,而无须通知宾客,并将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宾客应付承运人的所有款项及执行该留置权及与储存及出售该行李及财物有关的成本及开支。于向宾客支付余额(如有)后,承运人、船只及/或船长将被解除对财物的不论何种的所有法律责任。
  10. 所有贵重物品必须存放于承运人不时指定的保险箱。
  11. 本文所载的所有免责声明及法律责任限制须适用于承运人储存或接受储存的所有贵重物品,包括在保险箱或保安袋存放在承运人处的贵重物品。对于遗漏在舱房的贵重物品或其他物品的遗失或损毁,承运人概不承担责任及无论如何概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宾客并无显示于承运人实际托管时发生或普通磨损或正常使用的任何类别的财产物品的遗失或损毁,承运人无论如何概不承担法律责任。
  12. 宾客必须于离开相关地区的海关前向承运人的工作人员申报于装载或离船时发生的行李遗失或损毁;承运人无须对未有如此申报的任何有关遗失或损毁负责。对于在船只上以外地方就空中、车上、长途公车、地面接送、行李搬运工人、装卸工人及/或酒店发生的行李遗失或损毁的法律责任(如有),仅由提供该等服务的人士或实体承担,而宾客同意承运人概不保证该等服务的履行,亦无须于任何方面或以任何身份就任何该等遗失或损毁承担法律责任。
  13. 承运人拥有交由其他承运人(不论海运、铁路或空运)转移宾客及/或其行李至或前往最终目的地的绝对权利。倘该替代航程乃为了承运人方便,则由承运人承担费用。否则将由宾客承担费用。
  14. 于行李转移期间(包括从任何酒店或机场出发时,于任何新的目的地抵达时,或转换交通工具或方式时),识别属于宾客的行李及确保行李以适当方式处理以运送至下一个目的地的责任由宾客承担。
  15. 在最终目的地遗漏在船只上的任何行李或财物将加以储存,送还费用由宾客承担。

十四。独立承包商、并非在船只上发生的事故、旅行团等

宾客确认所有岸上短暂停留/旅行团(不论在海上、陆地或空中进行)、航行前后的飞机航班及地面交通,以及船上的若干特许经营店(包括但不限于商店)均由独立承包商运营。

为任何宾客或其行李安排任何其他承运人、接运人或其他运输公司的任何运输时;或为任何宾客安排岸上住宿、短暂停留、娱乐或款待时;或为任何宾客安排独立承包商所提供的任何健康、医疗或其他不论何种的个人服务或设施时;或倘船只为宾客代其要求紧急医疗运输或紧急医疗护理时;谨此了解并协议承运人仅为宾客方便及利益而作出此等安排。承运人并无代表拥有、提供或运营该等服务或设施的独立承包商行事,或监管或控制此等独立承包商,或就其合适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声明。该等服务或设施乃由直接为宾客工作的独立承包商提供,并受限于船票、该等一名或以上订约方的凭单或票卷或通知上所示的条款(如有)。该等独立承包商于接待宾客时直接为宾客工作,不论在任何方面并非亦不应被视为承运人的雇员、受雇人或代理商,并无获授权代表承运人行事。每名该等人士、订约方或实体均有权就为宾客或代表宾客履行任何服务作出恰当收费,而该等服务的费用须由宾客全权负责。宾客谨此偿付及弥偿承运人就任何该等收费垫付的任何款项。宾客进一步确认尽管独立承包商或其雇员可使用包含承运人名称或其他相关商号名称或标志的指示牌或衣物,独立承包商的地位保持不变。

宾客接受并使用所有独立承包商的服务及产品,风险及费用概由宾客承担,而承运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或责任。承运人概不对任何该等人士、订约方、承包商、服务或设施或按其指示行事或协助他们向任何宾客提供任何类型的任何诊断、用药、治疗、建议、服务或护理的表现承担责任或作出担保。宾客无权就此获得承运人的任何退款,而承运人无须对任何独立承包商的作为、疏忽、违约或不作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五。申索通知

产生问题、投诉或申索或可能产生问题、投诉或申索的任何事宜必须在尽早机会通知承运人。倘无法即时补救有关事宜,承运人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如未能通知有关问题、投诉或申索,可能表示无法妥善调查或补救有关事宜,而这可能影响宾客的权利。

  1. 宾客的任何受伤或身故申索须于身故或受伤导致发生申索日期起计三十(30)日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全部详情。
  2. 财物的任何遗失或损毁申索须于发现财物遗失或损毁后尽快以书面通知承运人所有保险保障详情。
  3. 所有行李在承运人运输或储存时假定为并无损毁,而宾客离船或接受再度运送将为承运人运送的财物运作及状况良好及数量与收取时相同的表面证据。对于宾客的行李/财物的任何遗失或损毁,承运人及/或船只概不承担不论何种的法律责任,除非已就以下情况于以下时间向承运人及/或船只发出遗失或损毁的书面通知则作别论:
    1. 如属明显损毁,于之前或当时发出书面通知,或
    2. 如属并非明显损毁或遗失,于宾客离船日期起计十五(15)天内申索有关遗失或损毁,或如属再度运送财物,或再度运送应已发生,则以较后者为准。
  4. 本条款及条件内并无通知条文的任何申索,须于提出申索的宾客离船日期或离船应已发生日期(以较后者为准)起计三十(30)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如属财物,则以再度运送财物日期或再度运送应已发生日期(以较后者为准)起计。
  5. 倘宾客申报任何身故或受伤或财物遗失或损毁,承运人须尽早获得检查机会,以确定身故或受伤的成因,或财物遗失或损毁的成因、性质及程度。
  6. 承运人将根据本条获得书面通知。

十六。诉讼时限

  1. 宾客人身伤亡或财物遗失或损毁所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诉讼,倘并无于两(2)年期间内提出程序,将会丧失时效,而承运人及船只将被解除不论何种的所有法律责任,有关期间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如属人身伤害,则自该人身伤害发生或乘客离船日期(以较早者为准)起计;
    2. 如属于以下时间发生的宾客身故
      1. 于离船之前或之时,则自宾客应已离船日期起计;或
      2. 于因运输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导致离船后,则自身故日期起计,惟此期间不得自离船日期起计超逾两(2)年;
    3. 如属财物遗失或损毁,则自财物所属或托管、管有或控制财物或运送或自财物被携带或财物登上船只的宾客离船日期,或离船应已发生日期(以较后者为准)起计;
  2. 于本条款及条件中并无时效条文的任何行动或申索将于宾客离船日期或离船应已发生日期(以较后者为准)起计两(2)年期间后丧失时效,而承运人及船只须被解除不论何种的所有法律责任,或如属财物,则以再度运送财物日期或再度运送应已发生日期(以较后者为准)起计;
  3. 时效的中止及中断理据须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规管,但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任何航程合约或本条款及条件的诉讼或申索无论如何不得在自宾客离船日期或离船应已发生日期(以较后者为准)起计三(3)年期间届满后提出(不论诉讼或申索以合约法或侵权法提出),或如属财物,则自财物再度运送日期或再度运送应已发生日期(以较后者为准)起计;
  4. 不论本条第abc段的条文,时效期限可于诉因已产生后但于初始时效期限届满前,以承运人的书面声明或订约方的书面协议延长。承运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但无义务授出或同意时效期限延长。

十七。使用肖像

宾客协议并同意承运人及/或其宣传合作伙伴须拥有独家权利使用及/或纳入宾客不论何种的任何性质的任何图片媒介的任何相片、视频、音频及其他画像,作为贸易、广告、销售、商业宣传或其他用途,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向宾客作出不论何种赔偿,而有关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包括所有环球版权)须绝对归承运人所有,不受宾客或剥夺宾客的任何权利或权益的任何人士的申索约束。

 

十八。条款及条件航程合约适用于申索、法律行动或任何类别的诉讼

本航程合约适用于任何类别的申索、法律行动及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严重人身伤害、疾病或身故),不论是针对承运人提出「对人诉讼」还是针对船只或以相同或相关拥有权或管理的任何船只提出「以物诉讼」,及不论以合约法还是侵权法为基础。

即使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宾客同意针对承运人提出的任何申索或诉讼因由仅能以个人身份诉讼,而不能以任何集体诉讼成员身份或作为集体诉讼的一部分或以任何其他代表身份诉讼。宾客同意豁免赋予宾客参与集体诉讼权利的任何法律。

 

十九。代理商及保证

  1. 倘宾客预订或预约航行,或通过销售代理、旅行社、旅行团营办商或其他中介人(于下文称为「旅行社」)与承运人交易,则宾客同意并确认:
    1. 旅行社仅作为宾客的代理商而非承运人的代理商行事,并获全面授权为宾客及代表宾客作出任何航行安排及任何相关旅游、住宿及旅行团或办理不论何种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承运人订立航程合约,收取承运人发出的任何船票,作出、修订或取消任何预约,签署不论何种的任何文件,以及支付及收取任何款项。
    2. 本文所载的所有条款及条件须构成旅行社为宾客及代表宾客所缔结的任何航程合约的一部分
    3. 承运人无须对旅行社的任何作为、疏忽或违约承担法律责任,
    4. 承运人概无法律责任退还将宾客向旅行社支付以转交承运人或作为旅行社未能转交的其他用途的任何款项,或重发已经发出的船票及送交旅行社。承运人向代表宾客的旅行社作出的任何退款须被视为向宾客付款,而不论旅行社是否将款项交予宾客,及
    5. 承运人概不对旅行社的任何声明或操守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将宾客的订金或其他款项汇给承运人(而宾客于任何时间均须对承运人承担法律责任),或未能将承运人的退款汇给宾客,或未能遵守有关当局制定的任何规例,包括但不限于签证规定。倘旅行社因不论何种理由而未能将宾客支付给旅行社的任何款项汇给承运人,宾客须对及仍须对应付承运人的船费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有关法律责任于登船前还是登船后主张。本航程合约的发出及有效性取决于承运人于出航前收到最终付款。
    6. 旅行社收讫本航程合约、船票(有时以预订确认书形式)或任何其他有关航行的文件或通知,将构成宾客收讫。
  2. 任何旅行社或看来是为另一名宾客或订约方及代表另一名宾客或订约方与承运人交易的订约方(以下称为「宾客代理商」)谨此保证及声明拥有全面及必需授权,在任何航程合约缔结的情况下为该另一名宾客或订约方及代表该另一名宾客或订约方行事,已于航程合约缔结前向该另一名宾客或其他订约方发出本文所有条款及条件的完整通知,而该另一名宾客或其他订约方谨此保证、声明及确认宾客代理商已获全面授权就不论何种的任何事宜为另一名宾客或其他订约方及代表另一名宾客或其他订约方行事,包括但不限于与承运人订立航程合约,领取承运人发出的任何船票,作出、修订或取消任何预约,签署不论何种的任何文件,以及支付及收取任何款项,而本文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将构成宾客代理商为另一名宾客或其他订约方及代表另一名宾客或其他订约方缔结的任何航程合约的一部分。
  3. 宾客代理商谨此同意偿付及全数弥偿承运人不论直接或间接原因或相关于或归咎于宾客代理商违反任何保证或航程合约规定的事宜或就此蒙受或招致或作出不论何种性质的所有或任何损失、申索、损害赔偿、成本、开支及/或延迟,并使承运人免受损失。
  4. 在不损害上述有关行李遗失的条文的原则下,倘任何财物并非宾客本身的无产权负担承担的财物,则宾客将就本条款及条件及航程合约被视为该财物的拥有人或拥有其权益的其他订约方的代理商,保证拥有所有拥有人及拥有该财物权益的订约方的授权以订立航程合约,并以本条款及条件约束该等拥有人及订约方以及宾客。宾客须偿付及全数弥偿承运人不论直接或间接原因或相关于或归咎于未有宾客授权代表拥有人或拥有财物权益的订约方订立本航程合约或就此所蒙受或招致或作出不论何种性质的所有或任何损失、申索、损害赔偿、成本、开支及/或延迟,并使承运人免受损失。

二十。已安装的闭路电视系统

一经接纳我们的运输服务及使用我们的船只,即代表宾客确认并同意船只内安装闭路电视系统(惟宾客有理由期望隐私的地方除外,例如更衣室)。闭路电视系统乃为保安理由、保障宾客安全及改善名胜世界邮轮所提供服务的质素而安装。宾客确认并同意闭路电视系统捕捉的所有数据及影像将在合理安全情况下储存于新加坡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区。闭路电视系统所捕捉的数据会存放三十天,除非尚有调查未完成则作别论,在此情况下,数据将会一直保存,直至同一调查完结或不再需要为止。闭路电视系统所捕捉的数据乃由承运人处理。一经使用名胜世界邮轮的运输服务,即代表宾客亦授权承运人在保密下与承运人已订立大致与名胜世界邮轮隐私政策相似的书面协议的任何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分享及披露闭路电视系统所捕捉的数据。有关闭路电视系统的任何数据查询,请发送电邮至:data.privacy@stardreamcruises.com

 

二十一。通知

倘根据本航程合约的条款及条件须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由专人送递、以平邮或经速递公司或传真寄往承运人(地址为 320 Serangoon Road #15-09 Singapore 218108 ),则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订约方。

 

二十二。选择法律司法管辖权条款

本航程合约须按照新加坡法例诠释、解释及规管,宾客不可撤回地就宾客针对承运人提出的所有申索(不论根据本航程合约或其他条文提出)接受新加坡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倘宾客或为宾客或代表宾客行事的任何人士于新加坡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展开诉讼,则承运人将有权追讨其就取得撤销诉讼或就诉讼作抗辩招致的任何及所有法律费用及开支。

 

二十三。第三方权利

不论根据新加坡2001年的《新加坡2001年合同约(第三方权利)法令》还是其他法律,并非本航程合约订约方的人士无权执行本航程合约的任何条款。

 

二十四。 语言

本航程合约乃以英文草拟。航程合约可能翻译为英文以外的任何其他语言,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均以英文版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