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合約

條款及條件

給所有賓客的重要通知


本文件為承運人與賓客之間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建議所有賓客細閱下文所載的條款及條件(「航程合約」)。賓客尤其須注意第510121516條,當中載有有關賓客針對承運人、船隻、其代理商及僱員以及其他人士提出申索的權利的重要限制

  1. 引言及釋義
  2. 納入及應用經19761119日公約議定書修訂的《海上乘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1974年)》(「雅典公約」
  3. 航程合約及航程船費
  4. 賓客的義務
  5. 承運人的義務及限制
  6. 安全及保安
  7. 條款及預約修訂
  8. 承運人的取消或修改
  9. 賓客的取消
  10. 不可抗力
  11. 延遲、略過或更改港口
  12. 限制法律責任的利益
  13. 行李、貴重物品及其他財
  14. 獨立承包商、並非在船隻上發生的事故、旅行團等
  15. 申索通知
  16. 訴訟時限
  17. 使用肖像
  18. 航程合約適用於申索、法律行動或任何類別的訴
  19. 代理商及保證
  20. 已安裝的閉路電視系
  21. 通知
  22. 選擇法律司法管轄權條款
  23. 第三方權利
  24. 語言

一。引言及釋義

承運人承擔的所有航行/航程及所有業務及服務須受本文所載的條款及條件規限。於本航程合約中,表示男性的詞彙包括女性,反之亦然。單數詞彙包括眾數詞彙,而眾數詞彙包括單數詞彙。

  1. 就本航程合約而言,「承運人」一詞指RW Cruises Pte Ltd、其直接及間接控股公司、附屬公司、聯屬公司、被指派人、受讓人或繼任人、指名船隻、任何替代船隻,以及其擁有人、營運商、僱員、代理商、承租人、補給船、汽艇及相關設施。本文所載的承運人的所有權利、抗辯、寬免及法律責任限制亦有利於承運人的所有特約承包商、設施、獨立承包商或其他服務供應商(不論在海上或岸上),包括但不限於岸上短暫停留或旅行團營辦商、零售店人員;任何聯屬或關連公司、母公司、附屬公司、繼任人、受讓人或虛構名稱的實體;所有供應商、造船商、零部件製造商;及其擁有人、營運商、管理公司、承租人、代理商、領港員、高級人員、船員、受僱人及僱員,他們對賓客概無任何高於承運人或有別於承運人的法律責任(不論在合約法上或在侵權法上)。
  2. 「航行」一詞指船隻上的所有水上交通,以及承運人同意根據本航程合約向賓客提供船隻由登船港口到最終目的地港口的補給船,並包括在登船港口即最終目的地港口的「無目的地」航行。
  3. 「賓客」一詞包括但不限於按相關文件所示日期及船隻預約或購買航行或為其預約或購買航行、接受或使用本航程合約的任何人士或實體,包括由賓客照顧的其他人士、任何同行的未成年人士,以及賓客的任何子嗣、親屬、繼任人、受讓人或代表,不論由賓客或其代表簽署。於本航程合約中,「賓客」一詞與「乘客」擁有相同涵義。
  4. 「船費」一詞指就航行支付的金額,當中僅包括本文列明的交通、全食宿及航行期間的一般船上膳食,但不包括小費、烈酒、葡萄酒、啤酒、軟性飲料、蘇打或礦泉水、岸上短暫停留、髮廊及水療服務,或任何其他附帶或個人服務費用或開支。船費不包括政府稅項及/或任何政府或半政府部門徵收或施加的費用、收費、使用費及稅項,包括但不限於海關費用、人頭稅、船塢使用費、碼頭費、檢驗費、領港費、飛機稅、因陸上旅行團招致的酒店稅或增值稅、入境及入籍費、海港維護費及稅務局費用、港口/碼頭收費及賓客手續費(不論是否按每名乘客、每個卧鋪、每噸或每艘船隻基準評定)。如按每噸或每艘船隻評定,評定將按照郵輪的載客量攤分。該等開支、收費、費用、成本或稅項(視乎情況而定)將由賓客應要求按當時費率全數在船費以外支付。在下文第3條規限下,政府費用及稅項或會變動,而即使船費已全數支付,承運人保留權利收取出航時有效的任何增幅。
  5. 「船隻」一詞指承運人僱用、租用、操作、提供及/或租賃的一艘或以上船隻,以全部或部分履行本航程合約及/或任何替代船隻。
  6. 「航程合約」一詞指賓客或其代表提供的預約資料、承運人接納預約,以及本文所載的條款及條件,連同承運人的正式授權代表書面協議及簽署的任何修訂,而任何該等修訂將於承運人作出或刊發後即時具法律效力及生效。本航程合約將構成承運人與賓客之間的完整協議,並取代承運人的廣告、通知、小冊子或其他宣傳品所載的所有其他協議、聲明或條件,以及任何人士就航行向賓客或代表賓客的任何人士作出或聲稱已作出的所有承諾及協議(不論口頭或書面)。
  7. 「船長」一詞指船隻的船長或在其授權下行事的任何人士。
  8. 「船票」一詞指承運人或其獲授權代理商代表承運人發出的船票,並包括所有列印條款、條件及通知
  9. 除下文第15161822條所規定者外,倘本航程合約的任何條文憑藉本航程合約尋求執行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無法強制執行、違反本航程合約或無效,或被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裁定無法強制執行、違反本航程合約或無效,則該(等)條文須被視為與航程合約分割及無效,而本文的所有餘下條文將具十足效力及作用,並構成運輸合約。

二。納入及應用經19761119日公約議定書修訂的《海上乘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1974年)

  1. 承運人及參與就航行提供服務的任何其他人士的法律責任可能受到國際公約限制,包括有關海上、空中及鐵路乘客及其行李運輸的公約。承運人將有權就其法律責任或賓客針對承運人可追討的損害賠償的任何限制享有法律允許的最高保障。

承運人有關航行中賓客身故或受傷或行李遺失或損壞(不論何處及何時發生)的法律責任,除非有法律效力,否則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逾《海上乘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1974年)》以及該公約的1976年議定書(統稱為「雅典公約」)項下規定的法律責任限制。雅典公約將納入作為航程合約的一部分,而不論承運人是否國際運輸公司。在並無廢除或以任何方式剥奪承運人或船隻航程合約第510121516條的條文所載於並非在任何美國港口登船、離船或停靠的航行的任何豁免、免除或限制的利益下,承運人及/或船隻將在法律允許的程度下,有權享有其根據雅典公約適用的任何及所有法律責任限制及寬免及權利,其相關條款及條文包括(其中包括):

  1. 5條,據此,承運人無須對金錢、可轉讓證券、黃金、白銀、銀器、珠寶、飾物、藝術品或其他貴重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承擔法律責任,但如該等貴重物品是經協議交予承運人保管,則承運人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以雅典公約第8條規定的限額為限,除非根據第10條第1段協議較高的限額,則作別論;
  2. 7條,據此,承運人就乘客人身傷亡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在任何情況均不得超過每次運輸46,666新加坡元;
  3. 8條,據此,承運人就寄艙行李遺失或損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無論如何不得超過每名乘客每次運輸833新加坡元,如屬車輛(包括車輛內或車輛上的所有行李)遺失或損毀,每輛車輛每次運輸的法律責任上限為3,333新加坡元,如屬本段所述者以外的行李遺失或損毀,則每名乘客每次運輸的法律責任上限為1,200新加坡元,惟須受第8(4)條所載的全數免賠額規限;
  4. 15條,該條文處理有關行李遺失或損毀的申索通知;及
  5. 16條,該條文規定提出申索的兩年時效期限須被視為已完全納入本條款及條件及航程合約,而法律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文不時規定的限制。
  6. 上述「特別提款權」一詞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於1969年創設的國際貨幣籃子。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將特別提款權(SDR)界定如下:特別提款權為國際儲備資產,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1969年創設,以補充成員國的現有官方儲備。特別提款權乃按成員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的份額進行分配。特別提款權亦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若干其他國際組織的記賬單位。其價值以一籃子主要國際貨幣為基礎。為取得特別提款權現時的美元約數,請登入以下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管理的網站—http://www.imf.org/external/np/fin/rates/rms_sdrv.cfm
  7. 就於任何美國港口登船、離船或停靠的航行而言,承運人將進一步享有美利堅合眾國所有法規的利益,規定免除/豁免法律責任的限制及據此規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法典第46卷第3050130509條及第30511條。本航程合約概無條文擬或具有效力限制或剥奪承運人任何適用法例項下的任何該等法定限制或免除法律責任。

三。航程合約及船費

  1. 本航程合約將納入承運人可隨時修訂而無須通知賓客的本條款及條件,並受本條款及條件規管。
  2. 船票(有時以預訂確認書形式)僅就其上列明的旅程及名列其上的賓客有效,在未得承運人書面同意下不得轉讓。賓客接受或使用船票將被視作或視為他們各自接受及同意本航程合約的所有條款及條件。
  3. 所有航行須視乎預訂時的供應而定。航程合約概不存在,直至訂金(或(如適用)全費)已支付為止(不論是否已發出預訂確認書),而支付予旅行社的所有款項須由承運人代表持有,直至款項支付予承運人為止。倘於到期日或之前未能支付款項,承運人將有權取消預訂,並根據本文的條文徵收取消費。
  4. 已支付的船費須於支付時被視為已全數賺取,或倘之前尚未支付,則於付款到期或登船時(以較早者為準)全數賺取。承運人概不對就遺失船票或賓客完全或部分未使用船票向賓客作出任何退款承擔法律責任,惟本文明文規定者除外,而不論任何法規或其他政府規例規定的條文相反。
  5. 已刊登船費(包括任何小冊子或其他刊物所載的船費)可能隨時更改。
  6. 承運人可修改在預約時列明的船費,並在無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在船費之上徵收附加費,金額將由承運人評定,而賓客須於登船前支付,以計及若干運輸成本(包括燃料成本、應繳費用、稅項、費用或貨幣匯率的不利變動)變化致使提供航行的成本變化。
  7. 於航行期間提供的服務及貨品以及任何港口或機場收費及稅項,倘船費並未包括在內,均由賓客支付。倘該等服務或貨品乃於船隻上提供,賓客必須於離開船隻前付款。
  8. 在不影響賓客的行李及貨品的任何留置權的情況下,賓客同意承運人有權阻止屬於賓客或賓客攜帶的任何行李或貨品離開船隻,直至賓客已支付結欠承運人的所有款項為止。

四。賓客的義務

  1. 倘任何賓客被發現在船隻上並無持有有效船票,則須支付相當於全數船費雙倍的金額,而概不影響承運人針對賓客提出任何申索或向任何當局匯報有關事宜的權利。倘任何賓客被發現使用無效或偽造船票,則須支付350新加坡元的罰款,而概不影響承運人針對賓客提出任何申索的權利。倘任何賓客遺失船票或其船票不完整,或倘任何賓客年滿一歲但未持有船票,則須即時購買必需的船票。
  2. 當身處承運人的處所或船隻時,賓客須遵守承運人的所有指示,包括但不限於本條款及條件。
  3. 於登船及航行的整個過程中,賓客須已接受航行所需的一切醫療疫苗注射,並須帶備一切適當而必需的旅遊文件(例如護照、簽證、公民身分證明、多次通用入境證、顯示所有必要疫苗的醫療證書及預定停靠及離船港口所需的一切其他文件)以供出示。儘管承運人或其代表不時提供任何建議或資料,賓客須全權負責確定及遵守所有入境要求,並確保自己符合旅遊的法律資格。建議賓客查詢旅行社或適當政府部門,以確定必要的文件及旅遊資格規定。賓客須負責就因未能遵守該項規定而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損失、損害賠償或開支向承運人及所有第三方作出彌償,並使承運人及所有第三方持續得到彌償。賓客將須繳付承運人因文件不妥善或不遵守適用規例而招致的任何罰款或其他成本,有關金額可能自賓客的特等艙房賬戶及/或信用卡扣除。承運人可取消目前或變得因任何理由不合資格旅遊或並無適當旅遊文件的任何賓客的預訂。倘船長或其他獲授權郵輪人員認為賓客可能會在目的地遭入境或其他政府部門拒絕登陸或可能患上傳染病或經接觸傳染的疾病,承運人或船長可於任何港口或地方拒絕任何賓客登船或要求任何賓客離船。在該等情況下,賓客無權獲得任何船費退款或任何類別的賠償。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概不對任何賓客因該等取消或被拒登船所招致不論何種的任何成本、損害賠償或開支承擔法律責任。
  4. 賓客須於承運人指定的時間或之前抵達航行登船港口以登上船隻,或如無通知時間,則賓客須於預定出發時間前最少3小時抵達。賓客同意於航行期間的所有停靠港口及時地返回船隻,及無論如何在預定出發時間前不少於30分鐘登上船隻。賓客的責任為注意規定登船時間及返回船隻,以免錯過船隻出發,並考慮船上的時間與沿岸時鐘之間的任何時差。倘賓客並未於任何港口或地方準時登船,則承運人概不就後果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承運人並無義務延遲或偏離擬定行程,而賓客須承擔因此產生的任何及所有成本。與賓客再度加入船隻有關的交通成本,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費用、簽證費用、生活費、住宿、空運費用、汽艇費用、租車或代理費,須由賓客承擔。
    此外,就逾時返回航行中任何停靠港口的乘客而言,每人將徵收150新加坡元 (或其等數)的行政費。船隻將有絕對權利按預定時間或其後任何時間離開港口,無須承擔不論何種的任何法律責任、賠償或退款,而倘乘客最終未能返回船隻,則承運人與任何該等乘客之間的航程合約(包括根據航程合約可能協議的任何旅遊服務或義務)將被視為已完全及充分地履行。
  5. 賓客確認郵輪上的醫療護理可能有限或延遲,郵輪可能前往醫療護理有限或無法提供的目的地,而船隻未必設有船醫或其他醫務人員,視乎承運人的選擇。因此,每名賓客須保證賓客及賓客照顧/負責的任何人士於登船時的身體狀況須適合航行,並就此作出保證。承運人保留權利要求任何賓客出示健康狀況適合航行的醫療證明。賓客必須自立及/或應與旅伴用行以提供於航行中需要的任何協助。承運人保留權利要求無法自立的賓客或與旅伴同行,該旅伴應負責在船程中需要的任何協助及緊急情況。
    1. 任何肢體殘疾或心智不健全、行動不便、存在其他身體狀況或障礙而於旅程中可能需要任何類別的特殊護理、治療或協助的賓客(包括使用輪椅的人士)必須於預約時以書面向承運人申報。如於預約後才出現殘疾、行動不便或狀況,則須儘快通知承運人。如承運人認為有需要,可能要求有關殘疾、行動不便或狀況的醫療證明或其他文件、資料或豁免。
    2. 倘任何賓客未能通知承運人任何肢體殘疾、行動不便或其他狀況而可能需要特殊協助或住宿,或承運人全權判斷因該狀況不適合旅遊或可能需要非承運人所能提供的護理、治療或照顧,或倘承運人不信納可保證賓客及/或任何其他賓客的安全、舒適及健康,承運人保留權利拒絕或撤回賓客的航程或取消其預約。倘拒絕賓客登上船隻,承運人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退回全部或部分船費,否則承運人將不會作出退款或賠償。承運人就根據本條的條文拒絕賓客登船概不承擔法律責任。
    3. 在不限制上述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在本文的條款規限下,懷孕的賓客須於預約航程時披露懷有身孕及懷孕階段。賓客如已懷孕二十四(24)週或以上將被禁止登船旅遊。所有待產賓客同意根據本條款及條件應要求於登船前向承運人提供核實其妊娠情況,證明即使賓客於離船時將懷孕未滿二十四(24)週,健康狀況也適合旅遊的醫生紙。如未能提供有關醫生紙,可能導致賓客在並無退款、賠償或付款的情況下取消預約,惟第9條所述的承運人取消政策所載者除外,視乎有關取消的時間而定。
    4. 於航行開始時未滿6個月的兒童將被拒絕登上船隻,而承運人將無須對拒絕登船的任何後果承擔不論何種的法律責任。若干航行亦禁止未滿12個月的兒童登船。賓客應於預訂前向承運人查詢。
    5. 倘承運人、船長、船隻的醫生或任何醫療人員於任何時間合理地認為任何賓客:
      1. (1) 在任何方面不適合繼續,構成滋擾或可能造成損害,或可能構成不便,危害或損害任何一名或以上人士的健康、安全或合理舒適(不論是否在船上),或可能危害或損害船隻及/或其裝置、家具、機器、設備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財物的安全,
      2. (2) 可能被拒絕在賓客的目的地港口或船隻可能停靠的任何港口登陸,或
      3. (3) 可能令承運人須對賓客的生活費或支援或回國承擔法律責任,則承運人、船長、船隻的醫生或醫療人員將有權(不論有否出示任何醫療證明)全權酌情決定於任何地方或港口及隨時拒絕該名賓客登船或運送該賓客,於任何港口要求賓客離船,將賓客由一個卧鋪轉移至另一卧鋪,以其他交通方式運送賓客,或將賓客禁閉在艙房或船隻的診所或任何其他部分。倘賓客在船隻上或停靠港口岸上參與若干活動或項目將對任何賓客造成損害風險,則賓客未必能在船隻上或停靠港口岸上參與若干活動或項目。賓客或與賓客同行的任何人士没有權就因上述任何行動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針對承運人提出申索。
    6. 倘賓客(包括本文所述者)要求任何特殊或額外住宿,或於旅程期間獲得原本不會提供的特殊或額外照顧,必須於預約航程時通知承運人或其代理商,並須就此支付費用。除上文所述者外,賓客確認並同意承運人無責任或義務對提供一般向任何其他賓客提供的住宿、服務或設備以外的任何特殊住宿、服務或設備。
    7. 謹此通知有特殊需要的賓客,若干國際安全規定及規例可能對一名或以上行動不便、有嚴重視障及/或聽障的人士造成困難。
    8. 由於船隻上提供的任何輪椅僅作緊急用途,因此要求使用輪椅的賓客必須自行提供兒童/成人標準尺寸輪椅(闊22 ½寸),並須由身體健康、能協助他們的旅伴同行。
    9. 賓客謹此解除承運人由懷孕、已存在的不適、疾病、受傷、衰弱、殘疾或傷病(不論精神上、身體上或其他)作為近因而造成的任何身故、受傷或損害賠償承擔的任何及所有法律責任。
    10. 賓客同意萬一承運人選擇墊付緊急醫療護理費用(包括在岸上提供的醫療護理以及有關交通及/或住宿),會彌償及償付承運人。
    11. 承運人所招致或支付及歸咎於賓客未能遵守或符合任何國家的任何法律及/或承運人或任何政府機關、政府代理機構或官員、港口或港口官員的規例(包括不論何種有關入境、邊境巡邏、海關、農業、衛生的任何地方規定或任何其他政府規例而須支付的任何種類的合理開支(包括罰款、處罰、關稅或其他收費),須可應要求由承運人向賓客追討及由賓客支付予承運人。
    12. 賓客無權就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虧損、成本或開支要求承運人退款或針對承運人提出訴訟,而承運人概不就承運人根據本條款及條件本著真誠採取的任何行動,對賓客承擔不論何種類別的義務或法律責任。
  6. 於登上船隻時,賓客必須於前台登記有效的信用卡或其他可接受的付款方法以支付任何特等艙房費用。賓客同意倘如(但不限於)本條描述承運人招致任何開支或蒙受任何損害,則承運人可向賓客的特等艙房賬戶及/或信用卡收取所招致的任何該等開支或所蒙受的損害。
  7. 於離開船隻前,賓客必須全數支付向賓客特等艙房賬戶收取的所有費用。
  8. 每名賓客同意於所有時間遵守承運人及其高級人員的所有規則及依從承運人及其高級人員的指示,如未能遵守及依從可導致賓客離船,而承運人無須承擔向賓客或任何同行賓客退款或賠償不論何種的任何其他相關開支或損失的任何法律責任。
  9. 未滿18歲的賓客(「未成年人」)必須由父母或年滿 18 歲或以上的法定監護人(「同行成人」)陪同。同行成人明確同意對未成年人於航行期間的安全、行徑及行為負責;至於夜間航行,同行成人必須與未成年人佔用同一特等艙房或與未成年人特等艙房相連的特等艙房。未成年人以團體形式旅遊(例如學生團體),每七 (7) 名未成年人需要一 (1) 名監護人作為同行成人。未成年人以團體形式旅遊不得分配露台客房;未成年人的客房必須直接穿過大廳以到達或於同行成人客艙的隔壁。如果父母或監護人上岸,除非得到船上工作人員的明確授權,否則未成年人不得留在船上。同行成人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制止未成年人購買或飲用酒精、防止未成年人在船隻上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確保未成年人遵守及防止未成年人違反任何郵輪規則,以及根據本航程合約就未成年人所有負債及應付款項向承運人作出彌償。倘同行成人並非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則同行成人及未成年人的結婚證書核證副本或父母/監護人授權未成年人在緊急情況下旅遊及未成年人的治療的經公證同意函,必須於碼頭交予代表或承運人的前台人員。倘未能於登船時出示該文件,可能導致被拒登船而不獲提供任何退款或賠償。倘賓客於船隻上購買或飲用酒精或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必須年滿18歲或以上。
  10. 賓客須受承運人作出的行李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下文第13條所載者)以及其他空運及陸運承運人作出的行李限制規限。賓客負責於出發前查看有關行李限制,就任何禁止攜帶的行李承擔責任,或繳付限制造成的額外收費(包括任何額外行李收費)。
  11. 賓客禁止攜帶任何火器、任何類別的武器、彈藥、爆炸品或任何屬危險性質的貨品(包括但不限於刀、刀片或任何類別的锋利程度;任何防射性、易燃、爆炸性、腐蝕性及有毒物品;及任何危險品或任何適用國家或國際法律、規例或法令禁止攜帶上船的任何物品登上船隻。
  12. 賓客禁止攜帶任何類別的動物(不論生死,包括家禽、魚類、貝介類、家居寵物或其他動物,但不包括導盲犬)登上船隻。視障或聽障的賓客可攜帶經註冊導盲犬。賓客如有意攜帶導盲犬旅遊,必須提前通知承運人。於辦理登船時,賓客必須出示狗隻註冊為導盲犬的證書、狗隻所有有效的健康及預防注射證明書、入境許可證及目的地適用法律、規例或法令規定的所有其他文件。
  13. 賓客不得攜帶任何氣味令人討厭或不快或帶有臭味或惱人噪音的貨品;或任何可能對船隻上其他賓客造成滋擾或危險的任何物品登上船隻。
  14. 賓客禁止攜帶任何酒精飲品、使人醉酒的烈酒或飲料登上船隻。所有酒精、葡萄酒/香檳及過多的非酒精飲料將被充公棄置而不獲賠償。於船隻內的禮品店或停靠港口購買的酒精飲料將於航行期間由承運人保存,並於抵達離船港口時歸還賓客。賓客不得就因此招致的任何損失或不便申索。承運人保留權利拒絕向任何乘客招待酒精。賓客確認在船隻上允許購買、管有或飲用酒精飲料的最低年齡為十八(18)歲。賓客同意負責監察其負責看管的所有未成年人,以確保未成年人不會違反這項或任何其他船上規例。企圖使用虛假身份證明文件購買酒精的賓客將被視為違反這項政策。賓客同意承運人有權要求任何違反這項政策的賓客以及與違反這項政策或任何其他船上規例的未成年人同行的任何同行成人離船。
  15. 承運人的受僱人或代理商有權搜查賓客及/或其行李及貨品,以確定是否存在第4k4n條條文涵蓋的任何物品。賓客同意於船隻的船長或承運人的其他獲授權受僱人或代理商要求時允許搜查。賓客須負責因攜帶第4k4n條條文涵蓋的任何物品登上船隻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承運人將有權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物品,以保護乘客及船隻的安全,而無須對擁有該物品的乘客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6. 承運人可能進一步拒絕承運人認為因其重量、形狀、大小或性質而不適宜運輸的任何物品上船。
  17. 倘賓客攜帶易碎、易腐爛及貴重的物品上船,須自行承擔風險。承運人或船隻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對賓客或任何其他一名或以上人士就易碎、易腐爛或貴重的物品的遺失或損毀承擔不論何種類別的義務或法律責任。
  18. 除非賓客自承運人取得事先書面批准,否則賓客不得就任何專業、事業或商業活動牟利或為其他用途而於航行期間在船隻上游說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其他賓客、承運人的僱員、工作人員或代理商。倘未能遵守這項規定,可導致被強迫離開船隻,而承運人概不就退還任何部分的船費或不論何種的任何附帶成本承擔法律責任。
  19. 賓客確認船隻包含非吸煙區。賓客同意避免在非吸煙區吸煙,並同意承運人有權就未能遵守承運人的非吸煙政策要求賓客離船。
  20. 賓客嚴禁在船上進行非法活動或行為。賓客同意遵守這項政策,並確認承運人的政策是向適當的執法機關匯報非法活動或行為的事件。
  21. 賓客同意在未得承運人明確書面同意下,將不會使用自己、任何其他賓客、船員或第三方在船隻上,或描述船隻、其設計、設備或其不論何種的任何部分的任何錄音、視頻或相片作任何商業用途或任何媒體廣播或任何其他非私人用途。賓客確認一經登上船隻,即代表賓客不可撤回地於任何時間同意這項條文,而這是獲准登上船隻並可透過任何合法方法(包括但不限強制性濟助)執行的先決條件。
  22. 倘賓客根據本航程合約的任何條文遭拒絕登船、禁閉在特定艙房或要求離開船隻,賓客同意:
    1. 承運人將無須就船費的任何退款、其他賠償或任何損害賠償承擔法律責任。
    2. 離船及返回登船港口或任何其他目的地的開支將由賓客自行承擔。
    3. 向承運人作出彌償,而承運人可於賓客的特等艙房賬戶及/或信用卡扣除承運人就賓客離船及/或回國所招致的任何及所有開支。
  23. 除非已支付單人旅客附加費,否則賓客無權獨家佔用設有兩個或以上卧鋪的艙房。倘取消導致賓客變成設有兩個或以上卧鋪的艙房的唯一佔用人,則賓客須支付單人旅客附加費。倘取消導致原先一併預訂艙房的賓客人數減少,則餘下的賓客須各自支付因減少而產生的價格增幅。
  24. 賓客須於離船港口或按承運人的指示離開船隻。倘賓客於航行結束後違反承運人指示留在船隻上,將遭到承運人撤離。賓客同意彌償承運人因賓客拒絕或未能按承運人指示離開船隻導致承運人招致的任何延遲、成本、開支、損失或損害賠償,並使承運人免受損失。
  25. 承運人建議賓客就行李及個人物品財產的遺失或損毀、旅程取消及緊急撤離、意外傷亡、疾病及就航行蒙受或招致的醫療開支投購保險保障。
  26. 對於承運人不論直接或間接原因或相關於或歸咎於賓客或所負責的未成年人的任何作為、不作為、疏忽或違反責任或違反或未能履行或遵守、或疏於履行或遵守航程合約的本條款及條件或就此蒙受或招致或作出不論何種性質的所有或任何負債、損失、申索、損害賠償、成本、開支及/或延遲,賓客須向承運人承擔法律責任,向承運人作出十足的償付及彌償,並使承運人免受損失。
  27. 鼓勵賓客於預約承運人及登船前,參考賓客國家的政府或賓客計劃旅遊目的地的政府所發出的旅遊警告或外遊警示。
  28. 所有使用游泳池的人員須自行承擔風險。游泳能力較差或不會游泳者必須由具備游泳能力的人看護。12歲及以下的兒童必須始終由成人看護。泳池甲板的毛巾站免費提供兩種尺寸的兒童救生背心。請始終遵守泳池附近張貼的安全指示。承運方對任何損失或傷害不承擔責任。
  29. 無人機政策
    為了所有乘客的安全、保障和隱私,嚴禁在郵輪上和港口區域內操作或使用無人機或類似的航拍設備。任何未經授權使用無人機或類似航拍設備,均可能導致設備被沒收,並依據公司政策及當地法規採取進一步措施。

五。承運人的責任及限制

  1. 承運人的責任不得超逾承運人根據適用法律及本航程合約有權享有的法律責任限制。概不就船隻的適航性、性能或狀況或船隻上供應的任何食品、飲料、藥品或必需品提供或暗示承諾、擔保或保證。承運人在任何情況下概不就船隻的賓客區以外地區或船隻本身發生的任何事故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於岸上、並非由船隻擁有的補給船上、於並非船隻一部分的設備上或因並非船隻一部分的設備、或於船塢或碼頭上發生的事故。
  2. 儘管已作出一切合理照顧以在船上向賓客提供醫療照顧,有關醫療照顧及/或船上的設施無法視為如普通醫院般完善的醫療設施。醫療設施僅於緊急情況下及作為急救功能提供。
  3. 賓客確認倘因醫療理由而需要使用任何交通工具撤離,會為賓客及代表賓客安排交通,成本及費用由賓客承擔。賓客亦確認及接受,倘承運人就有關交通墊付任何費用,承運人可自由向賓客申索有關款項。
  4. 承運人可隨時因不論何種的任何理由向賓客提供有別於已經編配給賓客或向賓客提供的住宿,而不作補償,惟住宿標準及房型須與於預約時承運人確認者大致相同或更佳(如有)。倘承運人無法提供替代住宿,賓客有權接受承運人提供的任何替代住宿及(如適用)合理賠償或終止航程合約,在此情況下,退款相當於只包括航行的船費的未使用部分(如有),但不作進一步賠償。
    概不保證編配特定特等艙房。承運人保留權利因任何理由將賓客遷往相若特等艙房,包括但不限於特等艙房預約人數少於特等艙房可容納的最高人數;或部分賓客取消,而餘下的賓客人數與特等艙房可容納的最高人數並不相符。
  5. 在雅典公約適用時,針對承運人提出的所有申索須根據公約提出。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承運人的法律責任將不會超逾:-
    1. (如屬賓客人身傷亡)每名賓客70,000美元,包括醫療成本、傷殘賠償等(或不論何種費用);及
    2. (如屬財物遺失或損毀)(a)每名賓客300美元,或(b)每千克遺失或損毀物品5美元,或(iii)每個袋子或每件行李75美元(以最低者為準)。
  6. 倘船隻因不論何種的任何理由(包括承運人的失誤)並無於預定或廣告日期或前後出航,承運人可自由以任何其他船隻或交通方式替代(不論是否由承運人擁有或營運),並在該處重新安排賓客卧鋪,或由承運人選擇退回已支付的航程款項或其按比例部分,而無須就不論何種類別的損害賠償或損失進一步承擔法律責任。
  7. 謹此協議承運人無須就並非由承運人僱用的任何人士的故意或疏忽行動,或承運人的僱員並非當值時或並非其僱用過程或職責範圍內的任何故意或疏忽行動負上轉承法律責任。
  8. 謹此協議承運人無須就因賓客使用船隻的運動或康樂設備,或因賓客決定參與任何運動或康樂活動或項目而造成的損失、損毀或受傷承擔法律責任。
  9. 承運人無須就任何情況下任何類別的精神上的痛苦、精神折磨/極度痛苦或心理傷害對賓客承擔法律責任,惟因承運人或其代理商或僱員故意疏忽或行為造成,及因同一名賓客實際身體損傷或一直承擔實際身體損傷風險而導致的損害賠償除外。
  10. 承運人無須就對相應而生的損失或損毀或就置留、延遲或超載(不論如何造成)的申索承擔法律責任,惟倘為僅歸咎於承運人失誤導致延遲造成賓客的損失,則承運人可償付無可避免地招致的開支,上限為已付船費的10%
  11. 如屬「飛航+郵輪」(及如於預訂時尚未確認),承運人將於知悉安排後的合理時間內通知飛行安排的詳情。倘於通知後任何安排需要更改,則任何該等更改將不會構成承運人的重大修改,而承運人的任何法律責任將限於支付賓客直接因此招致的任何必要及合理開支。為免生疑問,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均無須就所訂約航空公司就「飛航+郵輪」拒絕賓客登機承擔法律責任,拒絕登機由該航空公司全權酌情決定。

六。安全及保安

  1. 賓客聲明及保證賓客及其負責的未成年人的健康狀況適合繼續,並無在任何方面構成滋擾,而賓客及未成年人的財物及行徑將不會在任何方面造成損害或不便、危害或損害任何一名或以上人士的健康、安全或合理舒適(不論是否在船上),或危害或損害船隻及/或其裝置、家具、機器、設備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財物的安全。賓客將進一步維護及彌償承運人及承運人個別及全部代理商或受僱人因違反此項聲明而導致不論何種的任何人身傷亡或損毀或損失而產生不論何種的所有法律責任。
  2. 為了國際海上保安及安全的利益,及為了其他賓客或任何具有行政與政府機關權利行動的第三方的利益或方便,賓客協議及謹此同意對賓客本人及其財物進行合理搜身或實際搜查,或以檢查、掃瞄或其他方式搜查(不論有否通知),及同意將承運人、船長及/或船隻上的任何高級人員認為可能在任何方面對任何一名或以上人士(不論是否在船上)的健康、安全或合理舒適造成不便、危害或損害,或危害或損害船隻及/或其裝置、家具、機器、設備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財物的安全的任何財物進行扣押。倘任何賓客拒絕任何該等搜查或檢查或掃瞄或攜帶該等物品,可能遭拒絕登船或被要求離船,而不會退回船費。船長或任何在船長的授權下行事的任何船員有權隨時進入賓客佔用的艙房,以搜查受管制或違禁物質,或以作維護工程、保安或安全用途。
  3. 為了儘量提升賓客的舒適度和安全,賓客須於旅程中在船上遵守以下規定及任何船員的所有其他合理指示:(i)只飲用適量酒精,並只於旅程中飲用船員提供的酒精;及(ii)行為舉止不會對其他賓客造成滋擾或受到其他賓客合理反對,例如以大音量操作手提式電子裝置。

七。條款及預約修訂

  1. 承運人可隨時修訂航程合約的條款及條件,恕不另行通知賓客。
  2. 預約修訂僅由承運人全權酌情決定,倘承運人同意任何預約修訂要求,將有權徵收其視為合適的行政費。

八。承運人的取消或修改

  1. 承運人的非重大修改
    承運人提供的航行乃提前一段長時間計劃。承運人可能因包括但不限於營運事宜、天氣及海面狀況、賓客的安全、舒適或享受的理由或非承運人可控制的理由,更改時間或行程(包括更改郵輪、飛行及陸地安排的抵達或出發時間及地點,替代郵輪、飛機或其他交通工具或住宿)。倘作出該等更改,承運人將致力在實際可行的最早機會通知賓客該等更改。該等更改將不會構成航行或本航程合約的重大修改。賓客不得對承運人提出申索,而承運人對於在該等情況下導致不論何種的酒店或膳食費、交通費或其他損失、延遲、不便、失望或開支概不承擔法律責任(不論是否損害賠償或退款),惟本文第5(f)11條規定者除外。
  2. 承運人的取消及重大修改
    在不構成第10條所描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無法提供船隻,不論透過出租或因超額預訂或其他理由)的情況下,承運人可於出發前隨時取消航行或對航行作出重大修改,而無須事先通知。在此情況下,承運人將在合理實際可行情況下儘快通知賓客,並向賓客提供替代航行及/或(如適用)合理賠償。賓客可選擇接受任何該等替代方案,或取消及收取已支付予承運人的全數金額退款。賓客確認並同意承運人一航無法按大致相同時間及/或按與原本預訂相若的行程提供合適的替代航行,但承運人將竭盡所能提供時間長短及價值相若的適合替代航行。倘賓客選擇取消航程合約,則必須於獲通知行程更改後14天內向承運人發出書面取消通知。概不支付進一步賠償。
  3. 航行中斷或重大修改
    在本第8條的上述條文規限下,倘航行在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下中斷或重大修改,承運人將作出合適的替代安排以延續航行。倘無法作出該等替代安排,或賓客因充分理由而不接受替代安排,承運人將向賓客提供交通,將賓客送回出發地點或賓客可能合理希望的其他地點,而承運人將按照航行預定時間長短縮短超過二十四(24)小時的整日數目(如有)向賓客退回按比例計算的款項。概不支付進一步賠償。

九。賓客的取消

倘賓客於預約後希望取消,賓客可透過電話或電子裝置經承運人批准的電腦預約系統取消,惟書面取消通知必須即時提供予承運人及獲承運人收訖。於賓客取消任何預約或承運人因賓客並無支付或過期支付船費而取消任何預約後,書面確認將寄發予賓客,並須向承運人支付取消費。有關承運人不時發出的取消政策,請瀏覽承運人的網站www.stardreamcruises.com

所有機票均為承運人的財物,必須歸還承運人,並僅可退還予承運人(如適用)。建議賓客購買在預定條件下提供旅遊取消保障的承運人旅程保險(「保險計劃」)(如有),以在萬一取消時獲得足夠的追索權。保險計劃下提供的退款及/或餘額須受保險計劃的條款及條件嚴格規限。倘賓客已投購任何保險計劃,賓客必須在取消後儘快通知承運人及保險公司。倘並無投購任何保險計劃,賓客有權獲得任何退款,惟本段規定者除外。任何退款將直接存入賓客的信用卡賬戶或退回賓客的旅行社,而賓客將直接從這些途徑收取退款。

倘因任何理由(不論是否因非賓客所能控制的理由),賓客並無於所示日期就航行使用航程合約乘坐所示船隻或任何替代船隻,或賓客中途加入或離開航行,以致航程合約僅使用訂明航行的一部分,概不存在任何退款權利,除非本文另有規定則作別論,而承運人對於賓客不使用或部分使用概不承擔義務或法律責任。

 

十。不可抗力

在不廢除或以任何方式剥奪承運人或船隻於本航程合約中的任何豁免、免除或限制的利益下,對於因或歸咎於以下任何理由造成或產生的任何損失及損害賠償(不論經濟、相應或其他)、對任何人士、賓客或財物進行不論何種的任何置留,或無法履行航程合約或其任何部分,承運人及船隻概不承擔法律責任:

  1. 天災,包括但不限於不利天氣狀況、海上、河上、運河上、湖水或其他水面上的危險、任何類別的航海的危險、缺乏運河通道、潮汐、地震、風暴、颱風、閃電、暴風雨或水浸、冰塊,
  2. 船上或岸上罷工、封鎖、停工或限制貿易或勞工、船員擅離職守或拒絕服從、船員的不當行為、工業行動或勞動力困難、騷亂或衝突、或因任何理由短缺(不論部分或全面及不論承運人是否為當中訂約方),
  3. 任何病毒爆發、疫症、惡劣天氣、傳染病(包括但不限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或類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事件或諾沃克病毒類疾病或2019冠狀病毒病或其變種病毒),;
  4. 核爆、放射性或電離輻射,;
  5. 因不管如何及於任何地方船隻發生爆炸、火災、碰撞、觸礁、擱淺或沉沒,或船隻或其船體、裝置、家具、機器或設備出現損壞或故障或損毀,
  6. 內亂、暴亂、動蕩、叛亂、戰爭、內戰、敵對狀態、阻塞、君主、統治者或人民所作的拘禁或限制、政府限制或徵用、政治騷亂、暴動、革命、脅迫、叛亂、內亂、軍事或篡權、侵略、外敵行為、恐怖主義行為或威脅、公敵行為、海上搶劫、劫持、轟炸、蓄意破壞或刑事毀壞、根據法律程序扣押或逮捕,
  7. 任何政府機關任何種類的行動、限制、規例、細則、拒絕給予任何牌照或許可、禁止或措施,或無法取得供給或供給失效(包括燃料),
  8. 任何電器或電子硬件、設備、機器、部件或電腦(包括承運人、其受僱人或代理商所使用的程式或軟件)的機械件故障、意外、故障或不正常操作或損毀(不論直接或間接)、港口關閉、擁擠、入塢或錨泊困難、盜竊,
  9. 進出口規例或禁運,
  10. 隔離限制或封鎖(不論全面或部分),
  11. 批量或重量泿費、潛在缺陷或固有缺陷(即使在登船或航行開始時已經存在)、船隻或財物質量或缺點或自然損耗的法律責任,
  12. 賓客的行動、疏忽或違約或違反或未能遵守本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
  13. 承運人或船隻可能無法避免的情況,以及其無法透過行使合理努力而避免的後果(統稱為「不可抗力事件」)。

賓客承認及確認透過遠洋航行的船隻旅遊有時會帶來非承運人可合理控制或減緩的風險及情況。對於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非承運人所能控制任何類別損失產生或導致或承運人或船長判斷為必要或合宜的不論何種的任何受傷、損失或損毀,賓客須承擔風險,並解除承運人的法律責任。在任何該等情況下,航行可能完全或部分修改、縮短、延長或取消,而承運人無須承擔退款或其他的法律責任。

承運人在全權酌情決定下,須享有充分自由於船隻出航之前、期間或之後任何時間,而出於船長/承運人(不論獨自或根據他人的建議)判斷為合理的不論何種的任何理由或目的,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船上任何人士的醫療情況,賓客的安全、保安、舒適或方便,賓客或船員的緊急離船,或空中、海上、汽車或長途公車延遲出發或抵達,政府建議或旅遊警示,在設有或並無領港員或拖船的情況下繼續、離開及進入港口;偏離廣告路線或直航或慣常航線;駛入任何非預定或非廣告公佈港口;取消在何港口進行任何預定停靠;拖帶及協助其他船隻及提供協助拯救生命及/或財物;於任何預定或廣告港口略過、提前或延遲登陸;返回登船港口或任何之前曾遊歷的港口;替代另一船隻或停靠港口,不論有否通知。所有該等偏離須被視為構成建議航行的一部分並包括在內,概不代表航行的重大修改。對於在該等情況下不論何種的任何損失、損毀或延遲(不論相應或其他),承運人概不對賓客承擔法律責任。

承運人及船長須擁有絕對權利,而無須對賓客承擔任何類型賠償的法律責任,以遵守任何國家的任何政府或部門,或任何以該政府或部門授權行事或本意是行事的任何人士,或根據船隻的戰爭風險保險的條款享有發出法令、建議、指示或警告的權利的任何委員會或人士,就出發、抵達、路線、目的地、地區、水域、交付、登船或離船或其他事項所提供的任何法令、建議、指示或警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健康、保安、入境、海關或安全的法令、建議、指示或警告。倘因該等法令、建議、指示或警告及為遵守等法令、建議、指示或警告而進行任何行動或不進行任何行動,將不會被視為偏離或違反本航程合約。根據該等法令、建議、指示或警告要求任何賓客離船或裝卸行李,將構成承運人根據本航程合約妥善而適當地履行義務。

如屬涉及置留賓客的船隻隔離,每名賓客必須承擔因此造成的所有風險、損失及費用,倘於該隔離期間在船上生活,將須就置留期間的膳食、住宿及生活費及就賓客評定或招致的所有其他隔離費用及開支收費,每天付款。賓客承擔延遲或置留導致的所有風險及損失(不論如何產生)。與賓客及/或行李登船或離船有關的成本,以及因本段所列舉情況而產生船隻與岸上之間的轉運成本,必須由賓客承擔。

倘建議旅程的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受到妨礙或阻止(或承運人或船長認為可能受到妨礙或阻止),或倘承運人或船長認為因不論何種的任何理由,繼續、企圖進入或進入或逗留在賓客的目的地可能令船隻蒙受風險或損失或損毀或可能延遲,則賓客及其行李可能在登船港口或船隻可能停靠的任何港口或地方著陸,屆時承運人的責任將告終止,而本航程合約將被視為已全面履行,或倘賓客並無登船,則承運人可能取消建議航程,而無須承擔退回預先支付的船費。

 

十一。延遲、略過或更改港口

承運人可能因不論何種的任何理由更改預定登船港口,略過或更改於任何中途港口進行任何預定停靠,或略過或更改預定離船港口,或更改預定出發或抵達時間或航程的預定時間長短(不論於船隻出航之前或之後),而無須事先通知賓客,賓客無權針對承運人要求任何退款或提出訴訟,而除下文所述者外,承運人就延遲或其他理由對賓客概無不論何種的任何義務或法律責任:

  1. 倘出航預定日期及時間延遲超過24小時,而賓客並無於船隻上住宿,則承運人可全權酌情決定於延遲期間為賓客安排合理住宿及膳食,賓客無須承擔額外開支。
  2. 倘預定登船港口更改,則承運人可全權酌情決定安排替代交通方式(由承運人決定的海上、空中或陸路交通)由原定登船港口接送至重訂登船港口,賓客無須承擔額外開支,或倘無法提供替代交通,則承運人將退回賓客已支付的船費。
  3. 倘預定離船港口更改,則承運人可全權酌情決定安排替代交通方式(由承運人決定的海上、空中或陸路交通)由離船點接送至船隻停靠的最近港口,賓客無須承擔額外開支,或倘無法提供替代交通,則承運人將退回賓客相等於替代交通的金額,惟該金額不得超逾賓客已支付的船費。
  4. 倘航行的預定時間長短縮短,不論因船隻略過或更改在任何一個或以上中途港口進行預定停靠,則承運人就此承擔的唯一法律責任為按照航行減少的整日天數向賓客退回按比例計算的船費,惟航行的預定時間長短須縮短超過24小時。
  5. 倘航行的預定時間長短因不論何種的任何理由延長,則承運人無須就延長期間對乘客承擔不論何種的關法律責任,而乘客無權就延遲獲得任何付款或賠償。惟上述任何延遲、更改或略過須並非由賓客引致或在任何方面歸咎於賓客違反本文的條款及條件及/或賓客的任何作為、疏忽或違約及/或並非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倘行程因郵輪的技術問題或非承運人所能控制的任何其他事宜導致未能按預定停靠港口而更改,則承運人將退回賓客已支付的適當部分船費。

十二。限制法律責任的利益

謹此明確協議承運人的受僱人或代理商(包括承運人不時使用其服務作承運人用途的每名獨立承包商或分包商)須在不論何種的任何情況下就不論何種類型的超逾承運人於僱用或代理過程中或在其有關的情況下就此所承擔不論何種的損失、損毀或延遲向賓客承擔任何類型的任何法律責任。在不損害本條上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本文所載的每項豁免、限制、條件及自由以及適用於承運人或承運人在此項下有權享有不論何種性質的每項權利、豁免法律責任、抗辯及寬免亦將可用,並將引伸至保障承運人如上文所述及為了本條所有上述條文而行事的每名受僱人或代理商(包括上述承包商),承運人不時被視為或將被視為不時作為代理商或屬於或可能代表承運人的受僱人或代理商的所有人士(包括上述承包商)及為其利益的代理商或受託人行事,而所有該等人士將就此而言屬於或被視為航程合約的訂約方。

 

十三。行李、貴重物品及其他財物

  1. 當本文使用「行李」一詞,僅指載有衣物、服裝配飾、盥洗用品及類似個人物品的行李、手提箱、旅行袋、小背包、袋子、衣架或包袱及其內載物,包括賓客並非載於盛器的所有其他個人財物產。賓客不應攜帶謀生工具、家庭用品、烈酒、易碎品或貴重物品、黃金、珠寶、寶石、可流轉票據、文件或不論如何描述的其他貴重物品或適用法律列明的物品登上船隻或將之放入賓客的行李,惟賓客於登船前根據與承運人訂立的特別書面合約的條款申請或受有關條款規限者除外。賓客謹此保證並無攜帶該等物品登上船隻,或將之放入乘客作為行李向承運人呈示的任何容器或盛器。承運人無須對任何上列物品或易腐爛物品、假牙、光學設備(包括隱形眼鏡)、藥物、相機、康樂及/或體育設備、現金、證券或其他可流轉票據於不論何種的任何情況下,亦不論是否放入賓客的行李或其他容器攜帶的任何遺失或損毀承擔法律責任。
  2. 每名賓客均有權將最多兩(2)件分別不超過二十五(25)公斤,且必須能寬裕地放入賓客艙房的行李登上船隻。然而,在承運人事先書面同意下,賓客可攜帶額外行李上船,賓客須向承運人支付按照現行適用費率計算的超額行李費。
  3. 任何種類的行李(包括超額行李)只能放入賓客的個人財物,不得攜帶他人的財物登上船隻。
  4. 賓客不得作為行李攜帶武器、火器、彈藥、爆炸品、縱火器或易燃或其他危險、有害、危險性或有毒物品或任何類型的物質,或將之帶上船隻。每名賓客保證作為行李攜帶或呈示的任何容器或其他盛器並無戴有該等物品。賓客於登船時管有的任何該等物品或有毒物質須即時交給承運人的適當員工,而承運人保留權利將此等或其全權酌情認為有損任何人士的安全或舒適或任何賓客不當管有的任何其他物品充公、銷毀及/或交予當局。賓客須就適用法律施加的所有罰款或處罰,以及承運人、船隻或任何人士或財物蒙受的所有損害賠償及損失或因賓客將任何該等貨品或物品帶上或攜帶登上船隻或其後果,而對承運人或船長承擔法律責任或作出償付。
  5. 承運人或船長或船隻的任何高級人員可全權酌情決定因不論任何理由於任何時間或地點從船隻的一部分移動任何財物至船隻的另一部分,或完全從船隻移走、處置或銷毀該財物,而無須向負責將該財物帶上船的賓客或管有或託管或擁有該財物的任何人士承擔不論何種類別的任何法律責任。
  6. 每件行李必須妥善收拾,及清楚以標籤顯示賓客的全名、住址、船隻名稱、出航日期及目的地,倘賓客並無辦妥,承運人及/或船隻概不對運送財物不論如何產生不論何種的任何遺失或損毀或延遲承擔法律責任。
  7. 於船隻抵達後未獲認領的財物將加以儲存,風險及費用概由賓客及/或財物擁有人承擔,倘於船隻抵達後30日內未獲領取,承運人可以其視為合適的不論任何方式處置,而無須對賓客及/或財物擁有人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支付賠償。
  8. 賓客無須就行李或個人物品財產或財物支付或有權收取任何一般平均分擔款項。
  9. 承運人、船隻及/或船長須對屬於任何賓客或由其管有的任何行李、金錢及其他財物享有留置權,而不論財物是否於賓客乘坐的船隻或承運人擁有或租用的任何其他船隻運送,以清償賓客根據航程合約或任何其他合約或其他條文屬於或可能於任何方面已到期支付承運人或其受僱人、代理商或代表的不論何種的任何款項、金錢、開支、收費或損害賠償,包括於行使該留置權及透過拍賣或其他方式出售財物的權利時招致的任何開支及成本,而無須通知賓客,並將出售所得款項用於賓客應付承運人的所有款項及執行該留置權及與儲存及出售該行李及財物有關的成本及開支。於向賓客支付餘額(如有)後,承運人、船隻及/或船長將被解除對財物的不論何種的所有法律責任。
  10. 所有貴重物品必須存放於承運人不時指定的保險箱。
  11. 本文所載的所有免責聲明及法律責任限制須適用於承運人儲存或接受儲存的所有貴重物品,包括在保險箱或保安袋存放在承運人處的貴重物品。對於遺漏在艙房的貴重物品或其他物品的遺失或損毀,承運人概不承擔責任及無論如何概不承擔法律責任,而對於賓客並無顯示於承運人實際託管時發生或普通磨損或正常使用的任何類別的物品財產的遺失或損毀,承運人無論如何概不承擔法律責任。
  12. 賓客必須於離開相關地區的海關前向承運人的工作人員申報於裝載或離船時發生的行李遺失或損毀;承運人無須對未有如此申報的任何有關遺失或損毀負責。對於在船隻上以外地方就空中、車上、長途公車、地面接送、行李搬運工人、裝卸工人及/或酒店發生的行李遺失或損毀的法律責任(如有),僅由提供該等服務的人士或實體承擔,而賓客同意承運人概不保證該等服務的履行,亦無須於任何方面或以任何身份就任何該等遺失或損毀承擔法律責任。
  13. 承運人擁有交由其他承運人(不論海運、鐵路或空運)轉移賓客及/或其行李至或前往最終目的地的絕對權利。倘該替代航程乃為了承運人方便,則由承運人承擔費用。否則將由賓客承擔費用。
  14. 於行李轉移期間(包括從任何酒店或機場出發時,於任何新的目的地抵達時,或轉換交通工具或方式時),識別屬於賓客的行李及確保行李以適當方式處理以運送至下一個目的地的責任由賓客承擔。
  15. 在最終目的地遺漏在船隻上的任何行李或財物將加以儲存,送還費用由賓客承擔。

十四。獨立承包商、並非在船隻上發生的事故、旅行團等

賓客確認所有岸上短暫停留/旅行團(不論在海上、陸地或空中進行)、航行前後的飛機航班及地面交通,以及船上的若干特許經營店(包括但不限於商店)均由獨立承包商營運。

為任何賓客或其行李安排任何其他承運人、接運人或其他運輸公司的任何運輸時;或為任何賓客安排岸上住宿、短暫停留、娛樂或款待時;或為任何賓客安排獨立承包商所提供的任何健康、醫療或其他不論何種的個人服務或設施時;或倘船隻為賓客代其要求緊急醫療運輸或緊急醫療護理時;謹此了解並協議承運人僅為賓客方便及利益而作出此等安排。承運人並無代表擁有、提供或營運該等服務或設施的獨立承包商行事,或監管或控制此等獨立承包商,或就其合適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聲明。該等服務或設施乃由直接為賓客工作的獨立承包商提供,並受限於船票、該等一名或以上訂約方的憑單或票卷或通知上所示的條款(如有)。該等獨立承包商於接待賓客時直接為賓客工作,不論在任何方面並非亦不應被視為承運人的僱員、受僱人或代理商,並無獲授權代表承運人行事。每名該等人士、訂約方或實體均有權就為賓客或代表賓客履行任何服務作出恰當收費,而該等服務的費用須由賓客全權負責。賓客謹此償付及彌償承運人就任何該等收費墊付的任何款項。賓客進一步確認儘管獨立承包商或其僱員可使用包含承運人名稱或其他相關商號名稱或標誌的指示牌或衣物,獨立承包商的地位保持不變。

賓客接受並使用所有獨立承包商的服務及產品,風險及費用概由賓客承擔,而承運人無須承擔法律責任或責任。承運人概不對任何該等人士、訂約方、承包商、服務或設施或按其指示行事或協助他們向任何賓客提供任何類型的任何診斷、用藥、治療、建議、服務或護理的表現承擔責任或作出擔保。賓客無權就此獲得承運人的任何退款,而承運人無須對任何獨立承包商的作為、疏忽、違約或不作為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十五。申索通知

產生問題、投訴或申索或可能產生問題、投訴或申索的任何事宜必須在儘早機會通知承運人。倘無法即時補救有關事宜,承運人必須儘快以書面通知。如未能通知有關問題、投訴或申索,可能表示無法妥善調查或補救有關事宜,而這可能影響賓客的權利。

  1. 賓客的任何受傷或身故申索須於身故或受傷導致發生申索日期起計三十(30)日內以書面通知承運人全部詳情。
  2. 財物的任何遺失或損毀申索須於發現財物遺失或損毀後儘快以書面通知承運人所有保險保障詳情。
  3. 所有行李在承運人運輸或儲存時假定為並無損毀,而賓客離船或接受再度運送將為承運人運送的財物運作及狀況良好及數量與收取時相同的表面證據。對於賓客的行李/財物的任何遺失或損毀,承運人及/或船隻概不承擔不論何種的法律責任,除非已就以下情況於以下時間向承運人及/或船隻發出遺失或損毀的書面通知則作別論:
    1. 如屬明顯損毀,於之前或當時發出書面通知,或
    2. 如屬並非明顯損毀或遺失,於賓客離船日期起計十五(15)天內申索有關遺失或損毀,或如屬再度運送財物,或再度運送應已發生,則以較後者為準。
  4. 本條款及條件內並無通知條文的任何申索,須於提出申索的賓客離船日期或離船應已發生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三十(30)天內以書面通知承運人,或如屬財物,則以再度運送財物日期或再度運送應已發生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
  5. 倘賓客申報任何身故或受傷或財物遺失或損毀,承運人須儘早獲得檢查機會,以確定身故或受傷的成因,或財物遺失或損毀的成因、性質及程度。
  6. 承運人將根據本條獲得書面通知。

十六。訴訟時限

  1. 賓客人身傷亡或財物遺失或損毀所產生的任何損害賠償訴訟,倘並無於兩(2)年期間內提出程序,將會喪失時效,而承運人及船隻將被解除不論何種的所有法律責任,有關期間的計算方法如下:
    1. 如屬人身傷害,則自該人身傷害發生或乘客離船日期(以較早者為準)起計;
    2. 如屬於以下時間發生的賓客身故
      1. 於離船之前或之時,則自賓客應已離船日期起計;或
      2. 於因運輸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導致離船後,則自身故日期起計,惟此期間不得自離船日期起計超逾兩(2)年;
    3. 如屬財物遺失或損毀,則自財物所屬或託管、管有或控制財物或運送或自財物被攜帶或財物登上船隻的賓客離船日期,或離船應已發生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
  2. 於本條款及條件中並無時效條文的任何行動或申索將於賓客離船日期或離船應已發生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兩(2)年期間後喪失時效,而承運人及船隻須被解除不論何種的所有法律責任,或如屬財物,則以再度運送財物日期或再度運送應已發生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
  3. 時效的中止及中斷理據須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規管,但在任何情況下,根據任何航程合約或本條款及條件的訴訟或申索無論如何不得在自賓客離船日期或離船應已發生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三(3)年期間屆滿後提出(不論訴訟或申索以合約法或侵權法提出),或如屬財物,則自財物再度運送日期或再度運送應已發生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
  4. 不論本條第abc段的條文,時效期限可於訴因已產生後但於初始時效期限屆滿前,以承運人的書面聲明或訂約方的書面協議延長。承運人可全權酌情決定但無義務授出或同意時效期限延長。

十七。使用肖像

賓客協議並同意承運人及/或其宣傳合作夥伴須擁有獨家權利使用及/或納入賓客不論何種的任何性質的任何圖片媒介的任何相片、視頻、音頻及其他畫像,作為貿易、廣告、銷售、商業宣傳或其他用途,而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向賓客作出不論何種賠償,而有關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包括所有環球版權)須絕對歸承運人所有,不受賓客或剝奪賓客的任何權利或權益的任何人士的申索約束。

 

十八。條款及條件航程合約適用於申索、法律行動或任何類別的訴訟

本航程合約適用於任何類別的申索、法律行動及訴訟(包括但不限於嚴重人身傷害、疾病或身故),不論是針對承運人提出「對人訴訟」還是針對船隻或以相同或相關擁有權或管理的任何船隻提出「以物訴訟」,及不論以合約法還是侵權法為基礎。

即使適用法律另有規定,賓客同意針對承運人提出的任何申索或訴訟因由僅能以個人身份訴訟,而不能以任何集體訴訟成員身份或作為集體訴訟的一部分或以任何其他代表身份訴訟。賓客同意豁免賦予賓客參與集體訴訟權利的任何法律。

 

十九。代理商及保證

  1. 倘賓客預訂或預約航行,或透過銷售代理、旅行社、旅行團營辦商或其他中介人(於下文稱為「旅行社」)與承運人交易,則賓客同意並確認:
    1. 旅行社僅作為賓客的代理商而非承運人的代理商行事,並獲全面授權為賓客及代表賓客作出任何航行安排及任何相關旅遊、住宿及旅行團或辦理不論何種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與承運人訂立航程合約,收取承運人發出的任何船票,作出、修訂或取消任何預約,簽署不論何種的任何文件,以及支付及收取任何款項。
    2. 本文所載的所有條款及條件須構成旅行社為賓客及代表賓客所締結的任何航程合約的一部分,
    3. 承運人無須對旅行社的任何作為、疏忽或違約承擔法律責任,
    4. 承運人概無法律責任退還將賓客向旅行社支付以轉交承運人或作為旅行社未能轉交的其他用途的任何款項,或重發已經發出的船票及送交旅行社。承運人向代表賓客的旅行社作出的任何退款須被視為向賓客付款,而不論旅行社是否將款項交予賓客,及
    5. 承運人概不對旅行社的任何聲明或操守負責,包括但不限於未能將賓客的訂金或其他款項匯給承運人(而賓客於任何時間均須對承運人承擔法律責任),或未能將承運人的退款匯給賓客,或未能遵守有關當局制定的任何規例,包括但不限於簽證規定。倘旅行社因不論何種理由而未能將賓客支付給旅行社的任何款項匯給承運人,賓客須對及仍須對應付承運人的船費承擔法律責任,而不論有關法律責任於登船前還是登船後主張。本航程合約的發出及有效性取決於承運人於出航前收到最終付款。
    6. 旅行社收訖本航程合約、船票(有時以預訂確認書形式)或任何其他有關航行的文件或通知,將構成賓客收訖。
  2. 任何旅行社或看來是為另一名賓客或訂約方及代表另一名賓客或訂約方與承運人交易的訂約方(以下稱為「賓客代理商」)謹此保證及聲明擁有全面及必需授權,在任何航程合約締結的情況下為該另一名賓客或訂約方及代表該另一名賓客或訂約方行事,已於航程合約締結前向該另一名賓客或其他訂約方發出本文所有條款及條件的完整通知,而該另一名賓客或其他訂約方謹此保證、聲明及確認賓客代理商已獲全面授權就不論何種的任何事宜為另一名賓客或其他訂約方及代表另一名賓客或其他訂約方行事,包括但不限於與承運人訂立航程合約,領取承運人發出的任何船票,作出、修訂或取消任何預約,簽署不論何種的任何文件,以及支付及收取任何款項,而本文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將構成賓客代理商為另一名賓客或其他訂約方及代表另一名賓客或其他訂約方締結的任何航程合約的一部分。
  3. 賓客代理商謹此同意償付及全數彌償承運人不論直接或間接原因或相關于或歸咎於賓客代理商違反任何保證或航程合約規定的事宜或就此蒙受或招致或作出不論何種性質的所有或任何損失、申索、損害賠償、成本、開支及/或延遲,並使承運人免受損失。
  4. 在不損害上述有關行李遺失的條文的原則下,倘任何財物並非賓客本身的無產權負擔承擔的財物,則賓客將就本條款及條件及航程合約被視為該財物的擁有人或擁有其權益的其他訂約方的代理商,保證擁有所有擁有人及擁有該財物權益的訂約方的授權以訂立航程合約,並以本條款及條件約束該等擁有人及訂約方以及賓客。賓客須償付及全數彌償承運人不論直接或間接原因或相關于或歸咎於未有賓客授權代表擁有人或擁有財物權益的訂約方訂立本航程合約或就此所蒙受或招致或作出不論何種性質的所有或任何損失、申索、損害賠償、成本、開支及/或延遲,並使承運人免受損失。

二十。已安裝的閉路電視系統

一經接納我們的運輸服務及使用我們的船隻,即代表賓客確認並同意船隻內安裝閉路電視系統(惟賓客有理由期望私隱的地方除外,例如更衣室)。閉路電視系統乃為保安理由、保障賓客安全及改善名勝世界郵輪所提供服務的質素而安裝。賓客確認並同意閉路電視系統捕捉的所有數據及影像將在合理安全情況下儲存於新加坡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閉路電視系統所捕捉的數據會存放三十天,除非尚有調查未完成則作別論,在此情況下,數據將會一直保存,直至同一調查完結或不再需要為止。閉路電視系統所捕捉的數據乃由承運人處理。一經使用名勝世界郵輪的運輸服務,即代表賓客亦授權承運人在保密下與承運人已訂立大致與名勝世界郵輪私隱政策相似的書面協議的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分享及披露閉路電視系統所捕捉的數據。有關閉路電視系統的任何數據查詢,請發送電郵至:data.privacy@stardreamcruises.com

 

二十一。通知

倘根據本航程合約的條款及條件須發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由專人送遞、以平郵或經速遞公司或傳真寄往承運人(地址為 320 Serangoon Road #15-09 Singapore 218108 ),則將被視為已送達另一訂約方。

 

二十二。選擇法律 / 司法管轄權條款

本航程合約須按照新加坡法例詮釋、解釋及規管,賓客不可撤回地就賓客針對承運人提出的所有申索(不論根據本航程合約或其他條文提出)接受新加坡法院的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倘賓客或為賓客或代表賓客行事的任何人士於新加坡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展開訴訟,則承運人將有權追討其就取得撤銷訴訟或就訴訟作抗辯招致的任何及所有法律費用及開支。

 

二十三。第三方權利

不論根據新加坡2001年的《新加坡2001年合同約(第三方權利)法令》還是其他法律,並非本航程合約訂約方的人士無權執行本航程合約的任何條款。

 

二十四。語言

本航程合約乃以英文草擬。航程合約可能翻譯為英文以外的任何其他語言,然而在任何情況下均以英文版作準。